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5-2
商标权及商标质权
一、知识产权设定质权概述
以知识产权出质之权利质权设定,指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派生性物权质权出质并设立和行使的可适性条件之确定。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殊性,决定了从其财产权出质到设立、行使、实现和收官质权,整个过程均选择特殊形式的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来定位。将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采取评估方式来确认财产权的价值、质权登记生效的相关机构、限制财产权转让的严格程度等,与其他权利质权有着明显不同的法锁关系特征与信托关系特征。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三种质权分别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等派生性物权质权设立是非常奇特的。即使是质权人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派生性物权凭证的,也不能证明其质权一定能够设立,更不可以自由行使。
知识产权质权跟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之类的权利质权是很不相同的,此20项权利质权只要是有凭证的,通过凭证的交付便可立马设立权利质权,但知识产权质权是派生性物权质权,仍然不能通过凭证的交付便可立马设立权利质权。因为上述20项权利质权本身是可以直接兑现的财产权,没有将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混合在一起,也不会由无形资产派生出很多的物权主体与物权客体,最适合于一物一权主义的普通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一项权利仅设立一项质权、仅能转让一次。
知识产权如知识机器一般的可以不断的复制其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而且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难窥测性,监管与控制起来是相当麻烦的。一物一权主义的普通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似乎对知识产权不起什么作用,实际上知识产权一物一权主义与一物多权主义、多物一权主义是并存的。
既然质权人不能于设立后完全控制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实质上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只能相当于商标抵押权、专利抵押权、著作抵押权。
二、商标权及商标质权
商标权,全称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别称是商标派生性物权,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不同对象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多种精神文化要素组合构成,具有独占性和法定排他性功能。
商标本身是一种物质形态,其所有的设计是由人的智慧派生出来的,所以称之为“商标权派生性物权”。主流意识领域称商标权为“知识产权”并不准确,不如“商标派生性物权”来得准确。
其一,商标本身只是标记符号,并没有多少知识含量。登记机关对其设计要求并不高,只要不与其他的商标雷同就行了,商标设计者不用煞费苦心就很快成功了,因此上某些商标土得掉渣也不怕。
其二,商标本身的对象主要的不是专门为知识界服务的,主要是为生产经营物质产品服务的。即使是为生产经营精神产品服务的,也不是专门为知识界服务的,生产精神产品的并不必然地与商标产生产品内容上的关联。
其三,商标创造者、所有权者、受让所有权者和准用商标者之“知识产权”概念混同并不科学。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多种精神文化要素组合构成的商标,具有独占性和法定排他性功能的商标权,真正的“知识产权”人是商标创造者;企业法人一般是委托他人设计者和专用者,于是乎在“知识产权”方面喧宾夺主了,受让所有权者和准用商标者之“知识产权”也不知从何谈起。
其四,真正的“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和专利权,将商标权也称之为“知识产权”是夸大其词。著作权、专利权就是“生产知识并为知识界服务的特种物权”,这是真正的“知识产权”。然而,企业生产经营者与服务者之大多数是物质领域的主体,不是为了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生产经营、服务本身与知识产权没有必然的联系,只不过是企业商品的一个标识而已。
至于“商标派生性物权”到底有什么意义呢?
其一,界定商标权的派生性来源。某些企业有企业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商标是物质载体,是由精神产品派生出来的,商标权是由这种物质载体和精神产品公示的派生性的权利。企业的财产权是由企业的人身权派生的、决定的,企业的财产再怎么雄厚,没有商誉权、商标权和商号权是要玩完的。无论商标是企业自己设计的或者是委托他人设计的,商标权可以统统称之为“商标权派生性物权”。
其二,界定商标权的各种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与法律关系。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