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2-2
票据债券存款单权利质权的设定
一、基本理念
票据债券存款单权利质权的设定,系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或者存款单出质及权利质权的设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其质权生效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当事人签订权利质权合同后,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生效。权利凭证是指记载权利内容的象征权利的证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如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和一部分实物债券等都有权利凭证。出质人需要将该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让质权人占有控制,质权自交付时设定。
第二种是当事人签订权利质权合同后,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在中国,部分债券如记账式国库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等都已经无纸化。这些债券没有权利凭证,如果要出质,就必须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定。如记账式国库券须到中央或者地方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出质登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则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票据债券存款单权利质权,属于一般金融类或者金钱类权利质权。其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需由权利质权关系法或者权利质权登记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需遵守国家金融管理、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票据质权的设定
票据质权,一般是指汇票、支票、本票以及仓单、提单出质而设立的权利质权,在权利质权中是门类最多而应用最便捷、最广泛的一类质权。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及设定权利质权,即是以汇票权、支票权、本票权出质及设立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的总称。其可适性基本原则一般是可让与的、价值量与债权额相当的、适于设质的财产权。于权利质权系列中排为第一部类权利质权,是最常见和最有应用价值的权利质权,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
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设定后,标志着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成立。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均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公共的和他人的利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者社会责任。
此三项质权的设定,是票据权持有人与债权人协议设立的金融票据类权利质权。这三种票据权是由商业银行经办并跟踪监督的工商业用途的票据权,具有很高的公证效力和公信效力。国家银行可以代行国家或者社会的金融监理、过程控制、质量监督、预防欺诈职能,可以悉心地为广大的客户服务。以汇票权、支票权、本票权设定质权的,当事人除需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之外,出质人只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质权即告设立。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金融监理法律的规定发行的,由所有人无条件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依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律,中国现行的票据限于三种:汇票、支票和本票。
1.汇票权利质权的设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汇票必须记载“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与名单、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这是汇票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登记,出现空头汇票,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汇票无效,汇票权利质权不能成立。以可让与的汇票权设定质权的,当事人除需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之外,出质人只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质权即告设立。
2.支票权利质权的设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三种。在汇票、支票、本票等三大类票据中,支票是工商业用户使用最广泛的票据之一。支票必须记载“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这是汇票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登记,出现空头支票,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汇票权利质权不能成立。以可让与的支票权设定质权的,当事人除需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之外,出质人只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质权即告设立。
3.本票权利质权的设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必须记载“本票”的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