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6-2
质物保管信托责任与办法
关于质物的信托责任与处理方法,本条款已经形成了定论: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赔偿责任,是基于出质人的所有权和质押财产委托权而产生的物权保护请求权,或者也是基于法锁关系而产生的债务清偿请求权。
一、事前预防事故的处理办法
以上第一款,所指的对于质权人已然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作出原则性规定,其信托责任,是质权人赔偿责任。对应的是出质人的物权请求权。
所谓妥善保管,指在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约束机制作用下,质权人应当善良注意管理,履行对质押财产保有、保全、管理、保护、保养以及维护、修缮等义务,负有不灭失、不毁损、不失约、不犯规等质物保全责任。
因为物件质权、占有质权就是建立在质权信托、信任质权基础之上的担保物权,没有善良的注意和优良的作风,没有诚实信用精神,没有友好合作态度,没有细心保管质物的实际行动,均有可能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发生违约、犯规、非法行为,对于出质人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所谓善良注意管理,指质权人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专业的技术措施,制订祥细的保管计划,实行全过程全天候全要素的目标管理,全面落实保管责任制,切实保证质押财产不毁损、不灭失、不发生火灾与盗窃事故,切实防患于未然。
譬如,对于古董字画的保管,应当注意防潮湿、防霉变、防虫蛀、防鼠咬、防灰尘、防褪色、防脱色、防破裂、防皱纹、防变形、防重压、防化学污染或者气体污染等等,而且还要注意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诈取诈骗、防人为破坏等等。对于贵重珠宝的保管,应当注意防盗、防火、防碎裂、防割裂、防脏污、防灰尘、防褪色、防脱色、防变形、防重压、防化学污染或者气体污染、防烈性化学物质腐蚀等等。
根据本条款的意思表示,可知质物保管信托责任,是质权人既定的义务和责任。即使是质押合同中没有注明或者注明不明确、不完全,质权人同样会负完全的责任。出质人对于此类毁损、灭失情形和合同注明了的毁损、灭失情形,同样地具有质押财产的追及权和溯及力。就是说,凡是质权人的主观过失和非主观过失,凡是合同中注明和未注明了的,质权人同样地会负完全的责任。
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因为质权上存在法锁关系的制约,质押合同的效力高于普通合同的效力。一般的经济合同中,可以排除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范围,而质押合同一般并不认同所谓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范围”。
二、其他的处理办法
以下第二款,即“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的规定,所指的对于质权人或然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作出原则性规定,其信托责任,是质权人需按照法定要求提存质押财产,或者依据出质人的请求提前清偿债权、债务,质权人得返还质押财产。对应的是出质人的质物提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解除法锁请求权。
以上两款规定的情形,其行为后果或者结果,基本上倾向于中止质押合同、解除质权的法锁关系,但不等于解除法律关系。唯一例外的是提存质押财产,如果情况良好,进行下去,仍然可以保留质押合同和保留质权的法锁关系。
质物的信托责任与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由质物保管信托责任产生的质押财产提存,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1)前提条件:法律规定“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当事人选择前项式“提存”。
“提存”是将质物放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处存放,其前提是“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危险、危难、危殆之虞发生后,人为地剥夺质权人对于质押财产的保管权,至于“提存”与“存放”是否附带托管质押财产的责任是不一定的。
(2)提存机构或提存人。负责提存的机构,一般可选择公信力较强的公证机构。其特点是,当事人将质押财产登记公证与质物提存交由公证机构进行一条龙服务,可谓一举两得。过去全部公证机构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后来有一些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提存第三人可以是任何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
(3)法律规定“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