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当事人选择后项式“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因为应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反而增加了质权人提存管理费的负担,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合算的。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接受,并应当不迟延地以提存的质物清偿债务。以提存的质物清偿债务的办法,如果是折价处理给质权人或者提存的义务人,质权人无需返还质押财产给出质人,直接交易即可;如果是将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权的处理办法,质权人需要返还质押财产给出质人。实际上“并返还质押财产”的命题仍然有选择的余地,可以说是个选择题。只能说是一般情势下质权人应当是提存者手上取回质物,再交还出质人以作进一步的处理。
2.由信托质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赔偿损失
本法本条第一款关于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是由信托质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与第二款的债务清偿请求权合璧联珠,形成两个不同的风格。
基于出质人的所有权和质押财产委托权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赔偿损失。这种请求,是依据本条款第一款的规定来执行。关于处理方法,按照立法专家的解释是:“对质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应当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出质人只要证明质物遭受毁损、灭失即可,质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尽管立法专家也提出了“质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的另类情形,估计多数情形是没有多少戏份的。就“灭失”责任这一块来说,质权人如何证明自己的清白,如何推卸责任呢?除非是很特殊的情形,否则,难辞其咎。真正要找出质物灭失而不承担责任的例子,确实很难找。
对于“证明质物遭受毁损”,并对应减免责任的话题,倒是可以找出一些例子出来。比如说,质权人取得一辆高级小轿车,当时就发现刹车不灵,过了大修期而未大修,开了不多久车子就自动熄火。而且,出质人出具了确认的字据。对应于这些原有的损坏情形,质权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又比如说,一辆质押的货车,经过出质人同意,出租给他人跑运输,结果汽车的大梁断了,发动机也损坏了,几乎报废了。质权人尽管可以出完备的证明是承租人毁损的,但仍然不能免除质权人的赔偿责任。质权人赔偿出质人的损失后,可以依据租赁合同,追究承租人的责任。
2.由信托质权产生的债权清偿请求权
由信托质权产生的债权清偿请求权,实指在条第2款情形发生时,出质人针对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实际上,包括了质押财产返还请求权、质押财产提存请求权和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出质人取回质押请求权等多个方面的质押财产请求权或者质权法锁请求权。
以上信托质权关系,是法律确认的信托质权关系,即使是质押合同中没有规定以上内容,出质人同样地可以行使以上权利。如果合同中有以上信托质权约定,那么不认为是新的信托关系;如果是没有以上信托质权约定,那么认为是新的信托关系。无论是新的或者是老的信托关系,其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是一致的。
所谓“可能”,是一种或然判断方式,即也许、或许、将会等或然性逻辑推理。鉴于本条款的特殊需要,法律允许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推断,目的是为了以防万一。如纸质的字画出质以后,出质人发现质权人存放字画的房屋漏水,家俱和衣物发霉等,可能危及纸质字画的安全。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可能使得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形,出质人可以要求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这里的物权请求权是质物提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解除法锁请求权是提前清偿债权请求权。
所谓“提存”,是双方约定将质物放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处存放,一般是贵重质物存放到银行保险柜里面比较保险而双方放心,其他质物交由公证机构提存也是比较稳妥的办法。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可以是选择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存费用应当由质权人承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务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解冻提存,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同时宣告质押合同中止,质权的法锁关系解除。
质物“提存”,可以向两个方向发展:一种是向着好的方向发展,进行下去,仍然可以保留质押合同和保留质权的法锁关系;另外一种是向着相反的方向发展,进行下去,不能保留质押合同和保留质权的法锁关系,使得合同与法锁同时归于中止或者消灭,动产质权及其质权关系一同归于消灭。
本条款没有提及质押财产委托保管等事项。然而,这种情形在实践会遇到的不是新问题的“新问题”。所谓“提存”,就是出事以后的质押财产委托保管办法。如果是出事以前质押财产委托保管,就是纯粹的质押财产委托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