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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8-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8-2

动产质权与交付生效

一、基本理念

动产质权与交付生效,指动产质权的正式设立与行使应当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生效。标志着这种生效制度与生效机制,与抵押权的生效不同,与普通物权法的财产所有权交付生效也不同。其目的在于进一步确认动产质权的实际效力,以便于行使和实现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而债权人是质权人。这种定义,已经将动产质权与交付生效勾画了一个轮廓,其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是关键语句,“占有”是关键词。

质押财产交付生效,简称交付生效,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指的是质权的正式生效是从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开始的。质权合同订立而不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质权不能发生效力,或者仅相当于抵押权的效力。此为担保物权法的动产交付生效,非为普通物权法的动产交付生效。前者不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后者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动产质权与交付生效的物权化方针与法锁关系方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质权合同生效与质押财产交付生效

首先是,质权合同生效与质押财产交付生效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因果关系。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基础条件,后者为前者努力奋斗的结果。倘若前者无效,后者就无法生效;倘若前者有效,还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努力配合才能生效。质权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带头毁约,无理地拒绝接受质押财产,出质人可以不承担质押的责任;债务人毁约,无理地拒绝交付质押财产,质权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其次是,质权合同生效应当视为初步生效,即质权关系已经生效。质押财产交付生效肯定是正式生效,是基于质权关系已经生效上升为质权法锁关系的进一步生效。如果说质权合同生效对于质权关系没有生效,那么质权人就无权要求债务人交付其应当质押的财产。但是,质权合同生效而没有取得质押财产的占有控制权,无法锁定出质人、出质物和债权债务关系,等于是法锁关系没有产生。这种剖析办法是比较合理的。

2.正确区分其他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

动产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占有控制抵押物,肯定不具备动产质权的效力。动产质权人能够直接占有控制质押物,表示已经具备动产质权的效力。同是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的法律效力优于动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普通物权中也有动产交付的生效机制,结果是转移了财产所有权。动产质权中也有动产交付的生效机制,结果是转移了财产占有权。表面上动产质权所得的权能低一些,但因为附加了动产质权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与法锁关系,对于所有权人的约束力更大,全程限制了所有权,并有条件依法消灭所有权。其结果表明,动产质权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人的法律效力。

二、具体分析

动产质权与交付生效,即质押财产交付生效,指“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为生效要件,包括了动产质权的法律关系生效和法锁关系生效两个层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1.前者指的是动产质权的质押物权关系生效。质权人可以正式占有、管领与控制质押物和可兑现的优先受偿权,而不是直接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出质人对于所出质的财产,于质押期间仍然享有担保范围之内的权利,如限制质物使用、处分的权利,监督质权人妥善保管质押物的权利,决定质权人是否可以转质的权利、于质押期届满时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的权利等等。

2.后者指的是动产质权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生效。动产质押物的交付,不仅仅区别于普通物权法的财产所有权的交付,而且还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法中的交付,同为动产交付生效,意义是不一样的。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仅仅指动产质权的这一个重要环节生效,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并不是直接取得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建立一种比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更加严密与高级一点的担保债的法锁关系。

依据这种法锁关系,可以更加有效地鞭策债务人按照约定清偿债务,可以于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将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方法来清偿债务;同时,赋予质权人以特定的优先受偿权,创造清偿债权的便利条件。动产质权的交付生效,交付只是生成质权法锁关系的手段,不是目的。生成质权法锁关系,主要的利用权是质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质权人真正于最后实现债权时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的并不多见,更不是全体现象。

动产质权的法律关系生效和法锁关系生效,盖基于动产公示以交付生效主义为准则,正如本法第23条所示“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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