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8-2
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一、基本理念
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包括了当事人质押合同关系和动产质权法律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特定的法锁特征。这些特征反映出动产质权的一些规律性与原则性。
一般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一般是指当事人产生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后、或者是产生抵押权法锁关系后上升至质权法锁关系。从普通法锁变更为担保法锁,从抵押权的法锁变更为动产质权的法锁,所依靠的是动产质权的功能,标志着这种担保法锁优于抵押权担保法锁,并次于留置权担保法锁。
最高额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一般是指当事人产生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后、或者是产生抵押权担保法锁关系后、或者是产生一般动产质权法锁关系上升至最高额质权担保法锁关系。从普通法锁变更为担保法锁,从抵押权法锁变更为动产质权法锁,从一般动产质权法锁上升至最高额质权法锁,所依靠的是最高额动产质权的功能,标志着这种担保法锁关系优于抵押权担保法锁关系和一般动产质权法锁关系,并次于留置权担保法锁关系。
另外,最高额动产质权是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债权成立法锁关系,分成了两种类型。一种是旧的、一种是新的最高额动产质权的担保法锁。其中新的最高额动产质权的担保法锁是随机性的担保法锁。
质押合同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担保物权选择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原有的法锁关系为基础法锁关系,质权人与出质人现有的法锁关系为实用法锁关系。当然,有很多人并不关心法锁关系,只关心法律关系。实际上,法锁关系代替不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也代替不了法锁关系,尽管他们的概念是交叉科学的概念。纵然法律关系面面俱到,而当事人自主权以内的法锁关系是俱不到的,也只能是作个大致上的规定。法律条文是零碎片断的,而法锁关系到处是链接的。
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是隐形的法理特征,由转化的法锁和固定的法锁、信托的法锁和反定限的法锁两大部分组成。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见证于本章本节“动产质权”的规定之中,而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经常是深藏不露无人问津。
二、一般分析
1.转化的法锁和固定的法锁
第一,转化型的质权法锁。
转化的法锁,是指非质权但与质权法锁有关联的法锁。其分为前转化、后转化和平转化三种类型。
非质权法锁但与质权法锁有关联的法锁,叫做其他债权债务法锁。因为不是固定在一个法锁关系圈子里,又可以称之为转移式、转化式法锁。质权法锁是本位法锁,动产质权以及权利质权的法律关系主要用于规范质权法锁关系的部分。
(1)前转化法锁
前转化法锁,指低端法锁向上转化的一类或者几类法锁。转化为质权法锁之前,表现为一般债权法锁或者抵押权法锁。由一般债权法锁转化为一般抵押权法锁、由一般抵押权法锁转化为最高额抵押权法锁、由最高额抵押权法锁转化为动产质权法锁,并由动产质权法锁转化为留置权法锁,每向前转化一次,法锁关系就增加一层,担保物权就提高一级。只要是债权没有实现,其法锁关系就必然存在链接状态。
不过,由其他法锁关系转化为动产质权法锁关系,并不是一个一个台阶爬坡上来的,一般债权法锁和一般抵押权法锁,也可以直接转化为质权法锁。
(2)后转化法锁
后转化法锁,指在中端法锁向上转化或者向下转化的一类法锁,也就是由质权法锁上下浮动的法锁。向上浮动,就转化为留置权法锁;向下浮动,就转化为最高额抵押权法锁、一般抵押权法锁或者一般债权法锁。
(3)平转化法锁
平转化法锁,指在中端法锁呈水平线转化的一类法锁,也就是由质权法锁提前实现债权的消灭式法锁、质物毁损式或者灭失式法锁,或者是代充质物的法锁、转质权的法锁。这几类法锁,既不向上浮动,也不向下浮动,有一定的转化程度,而不改变质物的交换价值。
第二,固定型的质权法锁。
固定的法锁,也叫固化的法锁。指在质权法锁关系成立以后,一直固定在质权法锁关系圈子里不再转化、转移,保持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所选择的标本,就是针对质权及其他担保物权于固化条件下的法律规范。因为固定的法锁是担保物权的主要规范对象,所有规定就集中在一起,进行定向的规范与调整。
本条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是从质权法锁的另外一个角度描述的。从质权法锁本位的角度来观察,“担保债务的履行”同时生效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前者是个义务,后者是个权利。所谓固定的法锁,就是将出质人义务与质权人权利链接起来,从质权的设立、变更到消灭,都固定在质权法锁的链条上,以便于有条不紊地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