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7-2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简称债权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的事由而必需归于明晰与确认、特定。此项债权的明晰与确认、特定,是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重要环节,是抵押权人必须完成的一道重要的工作程序。此项规定由最高额抵押权程序法规范与调整。
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了需要具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现实条件以外,还需具备其担保债权定额的明晰与确认、特定,就是对于未确定的和未能确定的,都要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最后的确定。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以及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就成了当事人双方不能迟延的工作程序,必须实行。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阶段,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相互起杠杆作用的新阶段。所担保的债权一旦确定下来,就会立即进入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清偿历史遗留下来的债权债务的白热化新阶段,将所确定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兑现债权的新阶段,完成任务后紧接着解除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等关系,最高额抵押权归于消灭。
债权确定是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必要条件、必要措施和必要手段。最高额抵押权和最高额浮动抵押权都必须要过这一大关,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确定或未能确定的问题。
2.债权确定
债权确定,适用于一般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明晰与确认、特定,同时需要切合最高额抵押权的基本性质特征进行有的放矢。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与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近期担保以及远期担保,所担保的债权额在抵押期间具有上下浮动、若即若离的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灵活性。但债权终究需要进行全面清偿。债权清偿的时机与条件一旦出现,关于债务人具体应当清偿或者抵债多少债权,应当有一个确定的数额。有了确定的数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清偿债务就有了方向感、目标感和责任感,以免日长天久以后,发生经济纠纷或者物权纠纷。
同样地,抵押权人的方向感、目标感和责任感也来自于债权确定。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具体化、明晰化,其优先受偿的范围有多大,定额是多少,是否附加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担保范围,所有这些都要一一确定下来。债权确定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都是迫切需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本条六项债权确定的专门规定,是抵押权人的责任,也是抵押人的义务。最高额抵押权是个循序渐进式的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要逐步明晰化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责任与义务,对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都是有利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懈怠。当事人双方之间,对于遇到法定的规定的情形要实行,对于遇到意定的规定的情形也要实行,对于遇到其他的情形适合债权确定的同样也要实行。
债权确定的要点,概括地说就是“一种逻辑,三种效力”。一种逻辑,指的是本条款六项内容是完全相容的必要条件的判断形式。六种情形,只要其中一种情形出现,就可以毫不犹豫地判定债权确定可以实行。三种效力,是意定的效力、法定的效力和客观的效力等三种基础效力。
二、债权确定的效力
本条款不单是教导人们要把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下来,而且还包括怎么确定、如何有的放矢地确定,才有法律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是精神上统一但实现方法与期间不同的法锁关系。
债权确定的效力,即要把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下来的基础效力、能动效力、抵押权转化的效力相对应,从而得出正确性的判断出来。
1.债权确定的基础效力
债权确定的基础效力,是由基础**实要件或者法律要件所产生的效力。从结果来看,两者之间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从原因机制来看,具有强制力的法定效力比仅有自制力的法律效力要优先得多。至于客观的效力,应当是强制力与自制力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对于不太确定的对象的一种缓释的界定。
(1)意定的效力。指“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一种情形的发生,可以确定债权。这是一种相当盛行的债权确定的类型,正常条件下,均采取相互协商而明晰固定的办法。另外,“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是约定的提前实现优先受偿权的类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