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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9-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9-2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是抵押财产关系法中对于抵押期间的抵押关系进行重新规范与调整的特许办法。

一般而论,抵押期间届满前,按照法定程序可以允许抵押人提前转让其财产,前提条件如物权法第191条所示:“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债权的除外。”这种规定的法理逻辑,在于以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物权中心论为目标责任制,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控制管理,确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落到实处,同时也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主义选择,恰到好处。

1.抵押财产特许转让与现实条件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全称是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授权特许转让与提早清偿债务。指抵押财产于抵押期间未届满情势之下,经抵押权人授权特许同意并形成书面协议,用转让的抵押财产价款用于提存清偿债务并依法分配清偿的,可以提前转让其抵押的财产。或者是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债权的,法律也授权特许受让人受让抵押财产的权利。以上两种情形,均作为特别规定对于“抵押财产固定期限转让”的方式进行修正和补充,借以扩大抵押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的前提条件与现实条件是:(1)抵押期间未届满,抵押人欲将抵押的财产提前转让。提前转让时,抵押人有向抵押权人告知并征求意见的义务。抵押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的财产提前转让。(2)转让抵押财产的目的,只能是为清偿债务而有所作为,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否则,抵押权人有权否决抵押人提前转让抵押财产。(3)公平合理地实现债权与清偿债务。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4)原则性与灵活性要有张有弛。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债权的除外。

2.抵押财产特许转让的原动力是法锁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的原动力,是抵押债权法锁关系起鞭策作用和规范调节作用。抵押人受担保债务法锁所累,很多情势下会积极主动地提早转让抵押财产、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受担保债权法锁所累,很多情势下会特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清偿债务。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指在债权保护主义推动下,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所有权人有抵押财产的监控权、抵押财产特许处分的决策权、抵押财产专款专用的优先受偿权或者提前受偿权、抵押财产的追及权和其他的物权请求权。因为抵押财产是于抵押期间未届满时转让,故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特许转让,并且需以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兑现债权为前提条件。能够促使抵押人积极主动地提早转让抵押财产、清偿债务的不是抵押权,而是抵押债权法锁。因为有抵押合同、有抵押债权法锁存在,如枷锁一般地套在抵押债务人的脖子上,感到很不自由自在,往往会想方设法为清偿债务开路,聊表诚意。因为抵押人提早转让抵押财产、清偿债务是美事一桩,抵押权人特许抵押人提早转让抵押财产、清偿债务是**不离十的积极态度与积极行动,成功率是相当的高。

抵押债权法锁关系,可以将抵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锁定在在一个担保物权关系圈子里进行动态的均衡化的处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所得的价款与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会有所出入,不可能完全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正好完全一致。当抵押财产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时,超出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只要是实现抵押权和实现抵押担保债权已经圆满完成任务的,抵押人不再承担责任,其余债权由债务人偿还。由此可见,抵押债权法锁既有其法律威权化的特效,而且有类似于处分抵押财产标准化的特效。

所谓“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算术题,也不只是抵押权人的特许转让权、优先受偿权与完全受偿权问题,也不只是抵押人的受特许提早转让权与清偿债务问题,也不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统筹安排问题。那么,最本质的问题是想方设法解除主债权法锁和抵押债权法锁问题,双方当事人全部的权利与义务,全部的物权化方针与行动指南,都是围绕着建立与完善法锁关系机制而展开的。当“(提早)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实现时,就意味着主债权法锁和抵押债权法锁一举解除而成功,债权人与债务人全部恢复自由了;当“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出现时,标志着主债权法锁和抵押债权法锁是部分解除,需要共同努力继续清偿债权与债务,或者以其他财产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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