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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1-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1-2

抵押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属于高级零物权

本条款第(二)项,是农村地权合并式规定,抵押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应当属于高级零物权,抵押宅基地稍逊一筹应当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立法专家指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用于种植粮、棉、油、菜等农作物的耕地是基础的基础。禁止抵押耕地、自留地、自留山是一项长期的重大国策,主要受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其中,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是个重点的对象。

一、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比较而言,抵押耕地,以及抵押抵押自留地、自留山,当属于高级零物权,仅次于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类型之最高级零物权。

全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国家因建设事业每年征收了大量土地;一些地方和单位违法乱占、乱圈耕地,也使国家的耕地数量急剧减少。所有这些加大了国家土地管理的难度,加剧了土地供求关系的紧张局势。针对这些矛盾,国家连年不断地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中之一,就是“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要求各地政府带头贯彻落实。

中央的指示是,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经济利益要服从社会利益。因为无农不稳,无农不活,三农问题始终是头等重要的问题。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主义”,尽管可以获得相对大的利益,但隐含着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应当防范。

历年来的数据显示,农民上访中有60%与土地有关,其中30%与征地有关。征地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社会很尖锐的矛盾。因为征地,每年约有上千万农民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中央希望地方政府要自觉地解决“土地财政依赖症”,“吃饭靠财政,发展靠土地”的思想观念一定要改变。

保护耕地与保护基本农田的规定,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确定的长期性、一贯制的一整套既定方针。其不仅仅是对于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律规范,而且是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包括地方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内,同样地需要共同遵守的严格的规定。禁止抵押耕地,只是其中的一环。

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制度,可以帮助我们认识禁止抵押耕地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一贯性: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200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2004年),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2003年),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2002年),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1997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年),****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1998年),***办公厅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2年),****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1986),****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1997年),提出18亿亩耕地红线(2006年十届人大四次会议)。

保护耕地和“18亿亩红线”的坚定性,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大物权化政策。

中国毕竟是社会主义文明的国家,不能如资本主义国家那样搞“羊吃人的圈地运动”或者其他的什么“圈地运动”,那种血雨腥风似的工业化、城市化运动的历史,决不能在中国重演。“耕地不得抵押”的精神实质,就是国家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文明发展的必然规律和必然要求。

“耕地的集体使用权”比“耕地的集体所有权”更准确一些。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包括“耕地的集体所有权”只不过是虚拟的所有权,其真正、实质的地权是集体享用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统辖权。

二、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本条款第二项将自留地、自留山定义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这个定义是不准确的。即使是人民公社集体化时期,自留地、自留山也是属于家庭私有的土地使用权。

村民的自留地,主要属于家庭使用的菜园地。根据农村的相关政策规定,自留地的总面积以不超过集体土地的15%为宜。自留地与耕地显著不同的是:一则,耕地是集体共有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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