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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2-2(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2-2

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一、导言

物权法第178特别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本条款,是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的说明性、原则性、兜底性的特别规定。明确表示了当“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意指本法的效力高于担保法的效力,标志着物权法之制定对于担保法某些过时了的条款作出了及时的修正。这种规定,是符合《立法法》的相关效力原则的。

在了解到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的时候,我们还要了解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异同点和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所有这些,为“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特别规定找出答案,释疑解难。正确理解新法与旧法的衔接性、取舍性问题,正确处理新法与旧法之间的普法、知法、执法、用法问题,所有这些都是大是大非问题,来不得半点的骄傲、虚伪与矫揉造作。

了解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异同点,需要了解两部姊妹法来龙去脉、立法目的、实际效果和各自的法律范围、法律效力以及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加强担保法系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需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继承,需要在肯定中适当扬弃、在扬弃中适当肯定,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解决最优化选择问题,需要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来判定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和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等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

二、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异同点

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异同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物权法与担保法立法背景的异同点

两者都是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孕育、产生的。改革开放之前,国家完全实行计划经济和全面公有制企业模式,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受到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商品流通采取简单的办法进行,财产抵押、质押和留置是很少见的现象。在国家一味集权和大包大揽的情势下,经济法、行政经济法包括担保法均止步不前。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不断地得到调控,国家完全实行计划经济和全面公有制企业模式已经破除,私有制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

担保法立法背景,是在1993年中央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背景下产生的。此时,工业生产承包制和农业生产承包制已经实行了15年,正式成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才刚刚开始,担保法在吸收了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经验这种背景下于1995年6月30日出台。

物权法立法背景,是在2003年中央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背景下产生的。此时,中国已经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全国修订的法律已有220多部,600多部***行政法规,850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2000多部行政规章。物权法不仅仅吸收了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经验,而且更多的国内法和国外法的先进经验,经过长达13年的反复酝酿才成功出台的。一部法律的立法经历13年、8稿定谳,这在中国立法史是史无前例的。

2.物权法与担保法立法目的的异同点

两者都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担保法系的重要法律。

担保法的立法目的,是专门规范与调整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的诸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大类经济行为,对于新型财产权交易立法具有开拓性作用。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包括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两组民商法,成为博采众长、内容全面、意境深邃、格调高雅的民法之一。其中,对于担保法的修改,确定了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律地位,对于保证、定金等非物权性担保没有列入其中。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部分”,是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基础上拟订的,为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增加的规定主要有:(1)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3)基金份额可以质押。(4)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融资,发展经济,进一步完善担保法制度。

物权法改动的地方很多。其中,第176条关于“人保与物保并存”条件下清偿债务的优化选择问题很有意思。原先,担保法第28条规定的是物保优先主义方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又改成物保人保平等主义方针,但物权法又改成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方针。“人保与物保并存”条件下有很多方案,选择最优化方案至关重要。

3.物权法与担保法侧重点异同点

两者的侧重点,均在于抵押、质押、留置三大类。

担保法侧重于一般财产权法的法理逻辑,关注财产权关系,不关注物权关系。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是处于低效力保护的,其物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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