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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5-2(2 / 3)

来,债务人为了清偿债务,一共与四个合同有关联。债权人与代理的担保合同有关联,另外也与主债权合同有关联,一共与两个合同有关联。

所谓法锁关系、第三人担保制,所利用的载体,就是“三人制”、“三合同制”(委托合同、追偿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外加“主债权制”(原本债权合同,与第三人无关),简称为“三三一制”。

其次,是“人保连坐制”。

尽管物权法只承认“物保”制度,如果第三人担保制发生欺诈性侵权事件,“连坐”制度是少不了的:

(1)如果债务人联合第三人欺诈债权人,那么,债务人与第三人均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债务人联合债权人欺诈第三人,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均要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债权人联合第三人欺诈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与第三人均要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4)如果债权人联合债务人欺诈第三人,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均要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是从人保连坐制度上来说明第三人担保制的。

再次,是物保连坐制。

如果从合同违约数目上来看,也可能存在合同物保的连坐制度:

(1)债务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3”制(1主债务、3担保委托),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3~4个合同违约;

(2)第三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1+1”制(1受托、1反担保、1代理担保),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3个合同违约;

(3)债权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1”制(1主债权法锁、1担保债权法锁),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1~2个合同违约。

担保合同更须信守诚实。因为,担保合同的成文法因素高于普通合同的成文法因素,要求更加严格、更加规范。

三、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亦即“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的注意事项,也是解读本条款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权威专家的解读,将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第一,定限担保的对象,只能是适用于第三人。

本条款所提供的定限担保的对象,只能是适用于第三人。如果没有第三人介入而充当代理担保人,那么,所担保的财产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合同也是经过自己同意而签订的,没有与第三人委托担保或反担保的关系,也就不存在担保义务和担保责任的第三人法锁关系。

第二,定限担保的免责,只能是债权人同意。

按照法定程序,第三人提供担保,就是意定的代理债务人,未经债权人书面许可,不得将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转嫁于他人。假若要转嫁于他人,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和合法的依据。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除外),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

第三,定限担保的同意,只能是书面同意。

定限担保的一个法定程序,就是要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转移担保债务、让第三人提供担保。否则,就缺乏法律效力和诚信基础。如果不是书面,而是口头等形式,可被视为缺乏法定的事实要件,视为不存在担保人的同意。

但是,第三人已经成为担保人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仍然视为有效的变更法锁关系,但不包括担保人反担保债权法锁关系在内。一方面,为债权人、债务人清偿债权债务广开门路、财路也是不错的方式,法律亦无禁止之意;另一方面,也会通过其他方式(比如启动反担保的特殊措施)照顾到担保人的权益。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载体有文字或图形符号内容的形式,即广义上的书面形式。狭义的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不在本命题之列。

第四,定限担保的债务,是广义上的债务。

定限担保的一个指标,就是债权人书面同意转移担保债务、让第三人提供担保后,要确定的是广义上的债务还是狭义上的债务。狭义上的债务,仅指第三人代理全部债务;广义上的债务,指第三人代理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两者之间可以任意选择,主要由第三人来选择——采第三人意定生效主义形式。

第三人为债务人担保债务,完全是依据自身条件和自己的意愿进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对第三人妄加指令。否则,不利于第三人担保债务活动的正常进行,结果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利。

第五,定限担保的范围,视情况或需要而定。

定限担保的免责条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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