么,也等于主债权也只能是部分实现。即使是担保债权法锁关系已经解除,而主债权法锁仍然没有解除。倘若过早地宣布主债权合同无效,主债权法锁就会被人为斩草除根了,剩余的债权如何实现?剩余的债务如何清偿?(3)当主债权合同上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小担保”连同主债权部分地并入担保债权合同,那么很明显,即使是担保合同债权全部实现,担保债权法锁关系已经解除,主债权仍然没有全部实现,主债权法锁关系没有解除,主债权合同仍然需要履行。倘若过早地宣布主债权合同无效,主债权法锁就会被人为斩草除根了,剩余的债权如何实现?剩余的债务如何清偿?总之,那种“担保物权合同成立以后,主债权合同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应当宣布主债权合同无效”的论点失之偏颇,是断不可取的形而上学观点。
三、主债权的法律意义
第一,主债权的法律意义,等于说主债权合同的法律意义。主债权是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中的核心范围,在担保物权关系、担保法锁关系中起核心作用。
在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中主债权是必不可少的最主要的项目,而且对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这几个主项目产生直接影响和附随债权,对于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这几个次项目产生间接影响。
主债权是原始债权,存在于普通债权合同中。普通债权合同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比较低,债权人在其中没有任何优势和优先受偿权,欠债不还成了普遍现象和最棘手的问题。为了解决普通债权合同约束力比较低的问题,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签订担保合同,将主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的责任转移到担保合同,并且通过设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办法,来增强合同履约率和清偿债务的压力、原动力。
显而易见,没有主债权,签订担保合同和设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就无从谈起,增强合同履约率和清偿债务的压力、原动力也无从谈起。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中主债权,是设立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法定的要件。没有主债权,根本就无从谈起。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中其他的几个项目,基本上是设立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约定的要件。没有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这几个项目,担保合同也可以成立,只不过是对于巩固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而已。
主债权可以不依赖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而独立存在,但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会依赖主债权而设立而发展。主债权既是金钱工具、金融工具等经济工具,又是债权工具、物权工具和法律工具。主债权是担保物权关系、担保法锁关系的摩天轮,是强大的经济杠杆与物权杠杆。因此,主债权是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中的核心范围,在担保物权关系、担保法锁关系中起核心作用。
第二,主债权是设立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纽带和和物权调整的催化剂,对于合同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排他权关系、优先权关系、信托关系和担保范围关系等产生了深刻影响与变化。
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是从普通法锁关系链接到担保法锁关系方面来的。其中的媒介与催化剂就是主债权。主债权的催化作用,有一条运行机制和运行路线:(1)合同关系方面,从普通合同、债权合同升格到担保债权合同。(2)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方面,从普通物权关系升格到担保物权关系,从普通物权法系升格到担保物权法系。(3)法锁关系方面,从普通法锁关系升格到担保法锁关系。(4)排他权关系方面,从所有权保护主义的排他关系升格到债权保护主义的排他关系。(5)优先权关系方面,从无优先受偿权升格到有优先受偿权,并可以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中筛选出等级制优先受偿权。(6)信托关系方面,从普通合同中简单的定金保、保证保升格到物保、人保兼权利保,从普通合同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会升格到担保合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会。(7)担保范围关系方面,主债权强势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会和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这几个项目。
第三,主债权移植到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以后,建立了担保债权的大本营,原债权合同和现债权合同可以产生新的分工协作机制。
主债权移植到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以后,主债权并没有立即消灭,新的分工协作机制业已形成。这个时候有3种选择方式:(1)普通债权合同中全部的主债权并随附债权转移到担保债权合同中来,相当于两个债权合同合并为一个债权合同。(2)普通债权合同中部分的主债权并随附债权转移到担保债权合同中来,相当于两个债权合同分工协作机制。(3)普通债权合同中部分的主债权转移到担保债权合同中来,相当于两个债权合同分工协作机制。
主债权是数量化、货币化的工具,在普通债权范围和担保债权范围内,都可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杠杆与物权杠杆、债权杠杆的综合作用。直接以金钱清偿债务,或者以担保财产的价款、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