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客观事实,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地役权,一般而论,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分割后,原先有的后面就应当沿袭,原先没有的后面就应当不能沿袭,当事人双方重新协商设立观海眺望地役权的是另外一回事。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66条
相关名词: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及其沿袭模式〗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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