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使用、收益”型用益权的重新注释。
第1018条地役权概念:“一土地可以为另一土地在其时的所有人的利益,以此人可以在个别关系中使用此土地,或在此土地上不得实施某些行为,或排除行使基于对此土地的所有权而对此另一土地产生的权利的方式,设定负担(地役权)。”指的是地役权人于他人土地上的占有权、使用权。
德国物权法有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和财产用益权三个品种。物上用益权包括了有收益权与无收益权两项内容;权利用益权可以与物上用益权结合起来行使;财产用益权与债权债务和继承权关联行使。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60条
相关名词:
〖地役权人的义务及其规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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