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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8-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8-1

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一、一般意义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亦称宅基地用益权注销登记。指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之上的注销宅基地使用权和使用证书登记,是宅基地使用权自然终止、消灭终止、转换终止之后的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是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地役权发生连锁消灭的标记,包括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地上附着物发生连锁消灭的标记。其在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过程中,或者于物权的确认、保护、行使、限制与规范、调整的整个过程中,均处于末端位置和最后环节。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具有以下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第一,以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为契机,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总登记、初始登记、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等原始登记包括设立登记进行再确认,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未登记的重新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宅基地使用权的来源非常复杂。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从祖传的。旧社会业主可以买卖、抵押、典当宅基地和房屋,业主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当于宅基地所有权。这些祖传的宅基地使用权有的重新登记过了,有的一直没有登记过。不登记的目的在于企图向农民组织额外或者多分配一些宅基地。

对已经登记了的宅基地使用权,有的是宅基地总面积不符,有的是存在一定规模的违章建筑,也有的是转让的对象不规范。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对于原来的登记进行及时的纠正,以免发生后续的错误。

在土地公有制和禁止买卖土地的条件下,业主不能自由买卖、抵押、典当宅基地和房屋,土地所有权更不能市场交易,只能限于继承、传承、析产、遗赠等很小的物权圈子中。

第二,以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为契机,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信息化模块与题库,以便于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与客体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跟踪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理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过程中的物权关系,打击违法犯罪与民事侵权行为。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所面临着的老大难问题异常之多。其中的许多问题自从解放初期一直积累起来的。现在已经有了大型电子计算机、因特网等通信工具,全国各地建立健全了土地登记与土地管理机构。基础工作和重要一环,就是以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为契机,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信息化模块与题库。这为理顺物权关系、打击违法犯罪与民事侵权行为提供了情报服务。

宅基地征收后,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征收经济补偿或者房屋实物补偿后,置换了部分宅基地,但有一部分应当受到经济补偿。已经登记了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公示效力。

第三,以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为契机,尽快完善农村的房地产管理制度,重点是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集体财产发生最严重最隐蔽损失的,就是在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与转让的整个过程之中。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已经是迫在眉睫了,以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为契机,可以实现突破性进展。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是最后一关,从这里可以发现很多端倪。

第四,以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为契机,尽快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制度,突出表现在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绝对不是小事,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制度必须尽快完善。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权,从长远目标上看,对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进行登记,既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又有利于确认物权,减少争端。但目前有些地方的宅基地没有登记。建立健全这项登记制度任重而道远。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有可能对受让宅基地的当事人带来潜在的风险。宅基地使用权发生消灭时,有可能对出让宅基地的当事人带来潜在的风险。基于立法目的,物权法需要统一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就是“登记真好,大有裨益”。

二、三大类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亦称宅基地用益权注销登记。指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之上的注销宅基地使用权和使用证书登记,是宅基地使用权自然终止、消灭终止、转换终止后注销登记的必然结果。

1.自然终止的注销登记

自然终止的注销登记,指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或者迁居外国、因自然灾害或者环境污染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等原因,自然地形成注销登记的客观条件。这一类相当于变更登记中的“自动变更登记”所发生的因果关系。

2.消灭终止的注销登记

消灭终止的注销登记,指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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