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3-1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一、基本理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全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建筑物、构建物及其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的基本原则,简称“房地合一”基本原则。包括“房随地转”、“房随地押”的物权化原则在内,及于法律的执行效力和变更登记效力、注销登记效力,是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流转与登记生效制度,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房地合一”基本原则。
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的物权关系是个复式的物权关系,是不可分离的法定的物权关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虽然是两个阶级的物权关系,但又是密切相关、不可分离的法定的物权关系。两个不动产客体均为一个物权主体所控制,或者由一个产权证所记载。为了便于物权交易和产权交易,必须把两个不动产客体视为一个物权客体。否则,这两种交易就不能完成任务。
建筑物所有权,其实是一整套不动产的所有权,包括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上附着物之一整套不动产的所有权。如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包括房屋的专有权和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共有权,包括共有用电、用水、排水、用气管线和共有道路、共有绿化、共有停车场、共有防空洞、共有附属设施等一整套不动产的共有权。
在多个业主共存的情势下,业主不能单独抵押和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在抵押和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情势下一并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受让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享受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共有权。这是一整套的连锁的转让方法。光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光受让房屋所有权,不能完成正常的交易,除非有特殊情势的发生。
第二,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的主从物权关系,必须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原则。
在土地公有制作用下,民事主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个二级物权即用益物权,只能在特定的法制环境中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民事主体的建筑物所有权是个一级物权即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
本来,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个主物权的,建筑物所有权是个从物权的。因为在土地公有制作用下进行了重新规范与调整,主从物权关系正好颠倒了次序。一般而论,民事主体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原则,并且必须以建筑物所有权为中心展开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房随地转”、“房随地押”的物权化原则是大同小异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主要涉及到“房随地转”、“房随地押”的物权化原则。“房随地押”准用“房随地转”。前者可能发生两次物权变动,后者只发生一次物权变动。
第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物权化原则是大同小异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资或者赠与是重量级的物权变动,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是轻量级的物权变动。
第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物权化原则,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物权化原则是大同小异的。
两者之间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锁关系和同一物权化方针政策。“房随地转”的原则和“地随房转”的原则,同属于“房地合一原则”,是可以相辅相成和互为因果关系的大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是一项制度,代表了物权价值规律和经济价值规律。任何单位与个人破坏制度、破坏规律,肯定是要为此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的。
二、一般理解
“房地合一”基本原则是不动产流转通行的“打包流转”制度,也是不可移易的不动产双重保护的物权化制度。其物权化原则,包括了“房随地转”、“房随地押”的物权化倾向和“地随房转”、“地随房押”的物权化倾向两个原则,而不只是其中一个原则。下一条款,同样地包括了“地随房转”、“地随房押”的物权化倾向和“房随地转”、“房随地押”的物权化倾向两个方面,光从字面上讲,其推理的理由是不够充分的。
处分,是代指本条款所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各种“处分”,实为“流转”,与自由买卖土地的“处分”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处分”的方式也不限于5种。不动产按揭、典当、出租、继承、遗赠等民事方面的“处分”方式,以及不动产征收、征用、没收、罚没、查封、其他充公形式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使用等公事方面的“处分”方式,尽管本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在内,但他们却不是客观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