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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3-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3-1

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条件

本条款的但书是“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是与肯书“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相对立的。

已知建筑物所有权来源于自建与他建等两大类型,排除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的可能性,排除私立所有权不当的可能性,所有这些也是应当引起关注的对象。

本条款有个肯定的确定和一个否定的确定。其中“否定的确定”是“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条件”。

一、否定的确定

否定的确定,是对于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一票否决”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由国家机关来行使,因为国家是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管制权人。

肯定的确定,当然从土地使用权这条线索入手,顺藤摸瓜地找到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并加以确认与肯定。这是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建筑物所有权两个实质要件均具备时,所作出的肯定的推定。

否定的确定,涉及面很广,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的,有的是法律婉转规定了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运用“排除法”来判断,即所有非肯定的确定,就是否定的确定。

肯定的确定是有物权,否定的确定是无物权,两者之间的界限就在这里。除此之外,由有物权剥夺为无物权、零物权,是从肯定的确定转变为否定的确定的另类确定方式。

当然,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不是在任何时候是互相排斥的,有时候可能存在“兼而有之”的势可两立的情形。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运用“合法性论证”或者“不合法性论证”来分门别类地处理各种物权的变动状态。分清哪一部分的物权仍然可以保留,哪一部分的物权断然不可以保留。

譬如,主体部分是违章建筑就查处主体部分,附属设施部分是违章建筑就查处附属设施部分,全部是违章建筑就查处全体部分,部分是违章建筑就查处部分部分。这是一个大体上的思路,但是,具体操作起来,肯定是以主体部分为考量依据,如果是主体部分全部是违章建筑,附属设施部分有可能被“连座”拆除,无论附属设施部分是否违章建筑。尽管如此,还是要分清主次关系。比如,一幢建筑物完全是违章建筑,但院墙、道路的建筑因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筑,与主体建筑物的违章建筑没有多大关联,不应当被“连座”拆除。如果车库、地下室、写字楼、商铺等附属设施与整个违章建筑联结在一起,即使车库、地下室、写字楼、商铺等附属设施为“合法建筑”,也有可能被“连座”拆除。

拆除与不拆除,是非物权化措施与物权化保护的一对矛盾,应当有技术标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措施,只是原则性、抽象性规定,仍然有待于细化其具体内容。

二、相反证据证明除外条件的依据

物权法有一套权利行使规则,就是权利与义务对等规则。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就被作为减权、除权的对象来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压根儿不存在其权利,生生地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么事态更加严重,需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就是说,即使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越权人、侵权人同样要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修理更换等各种民事责任。而且不论其是否主观过失或者其他原因的,均实行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

本条款规定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产生的、没有瘕疵的物权。所有违章建筑是会被强制拆除的,更不会产生合法的权利。

相反证据证明除外条件,作为“一票否决权”,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审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能开工建设的除权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用地开工条件,有一整套办法。经济补偿费不到位的、土地出让金不到位的,以及违反土地用途的等违法行为,均在劝勉和惩戒之列。

1.经济补偿费不到位不能开工建设

根据2010年的最新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征地、拆迁之前,与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签订合同,达成协议并将征地与拆迁补偿费、土地安置费、地上建筑物与青苗补偿费等所有费用发放到当事人手上以后,才准许开工建设。否则,地方政府有权制止其开工建设。

2.土地出让金不到位不能开工建设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出让金等出让合同约定缴费不到位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

根据2010年的新规定,首付款的土地出让价不低于当地基准地价的70%,竞买土地出让金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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