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第5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6-1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5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6-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6-1

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与划拨方式比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有偿出让方式比较

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是以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手段来实施国有建设土地出让的行之有效的办法,确立了建设用地是“以有偿出让为主和以无偿划拨为辅,并应遵守严格的程序、范围和标准”的统一管控制度,从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水平上了新的台阶,于土地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合理化方面有了新的起色。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其中,多数形式于物权法中有点名规定,个别的没有点名规定。

(一)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

1.招标

招标,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竞价、最为适用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指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招标,是程序公开、竞价公开的出让国有土地的方式。其中,“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竞价是公开的,“不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竞价是不公开的。这种形式,有竞争的成分而不够充分,出让土地的价格不会太高,但出让的土地容易较快的成功。

2.拍卖

拍卖,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竞价、最为适用的另种主要方式之一。是指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拍卖,是程序公开、竞价公开的出让国有土地的方式。其中,“发布拍卖公告”和公开拍卖竞价是双公开的,否则是不公开的。这种形式有充分竞争的成分,出让土地的价格可以达到特高、最高的程度,但流拍和竞拍人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付款、没有如期开工建设等现象也会发生。

3.挂牌

挂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竞价、较为适用的另种主要方式之一。是指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法律行为。

挂牌,也是在公告基础上进行的,与招标、拍卖两种形式的区别,在于挂牌是直接将土地出让的价格亮出来,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以政府出台的指导价为主要节点,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比较便捷。招标的价格公开性程度、交易便捷方式不如挂牌,但保密性和可操控性比挂牌强一些。拍卖的价格公开性基本上与挂牌类似,但一般只能在拍卖场所竞价中才开始出现,以市场价为主要节点,交易便捷方式不如挂牌,但保密性和可操控性比挂牌强一些。

4.协议

协议,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公开竞价、较少适用的另种主要方式之一。是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便于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土地时,采取的双方协议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二)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及其纵横比较

第一,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的横向比较

物权法只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协议等三种设立方式,没有提挂牌这一形式。本法采信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及其相关的规定,没有采信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条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4。1条的规定。

据立法的内部资料显示,有三种意见占主流地位:一种意见认为,增加“挂牌”、“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使用土地的方式;一种意见认为,出让经营性用地,均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限制协议出让的范围。前两种意见完全肯定了“挂牌”这一方式,后一种意见对于协议出让这一方式持有怀疑的态度。

物权法出台时没有采信相关的部门法和一些专家学者的意见,可能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考虑。某些部门法虽然有一定的立法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