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为转移的。一般信托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关系约定的,但任何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整个大陆法系并不重视信托关系,而英美法系却非常重视信托关系。英美法系的信托地产权制度是相对精确的制度。
二则,对于用益物权型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是个什么法律关系闭口不谈。
三则,微观物权法、古典物权法的思维方式根深蒂固。
第三,建设用地划拨方式将受法律严格控制,防止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建设用地划拨方式一般为法定的无偿援助的方式。这种方式已经在大幅度缩小范围并严格控制。如今的地价扶摇直上,高价土地与天价土地更是炙手可热。划拨方式的漏洞比有偿出让的更多,对此密切关注、严格控制,防止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是最关键的一环。特别是对于国家机关的一些有实权的单位与个人,关键在于带头落实制度信托所有权义务与责任,决不能带头执法犯法!
二、无偿出让方式与土地类型
1.划拨取得方式
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但这种形式也不是完全无偿的形式。(1)在计划经济时期存在的大量的划拨用地即主要是工商业用地,土地管理政策调整后也会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这叫“无偿取得,有偿使用”。(2)国家从农村征收征用来用于划拨使用的土地,原则上要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这叫“有偿取得,无偿使用”。(3)至于完全无偿使用的,主要指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取得与使用的建设用地,总之是“无偿取得,无偿使用”,是真正意义上的“无偿划拨”方式。立法专家说“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这只不过是一种笼统的说法,是与“公开竞价出让形式”相比较而低廉的说法。
本条第3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是非公开取得、无偿的或者极低廉的价格取得,这与“公开竞价出让形式”取得有着极大的差别,为了公平合理起见,法律规定“严格限制”。
原则上,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限制在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的范围内,且应当在全国统一实行这项制度。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无偿划拨土地方式混同或者替换为公开竞价出让土地方式。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制的具体规定。
2.公共利益范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确需必需的几种情形是:(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上几种划拨出让的建设用地,原则上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上的无偿使用的土地。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示,“公共利益范畴”远不止以上4种类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首次将“公共利益”的范畴界定在6大内容上面:(1)国防与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划拨用地的类型
划拨用地的类型,也可以从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中找到对应的土地类型。
(1)特殊用地。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墓地等用地。其中,涉外用地,指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用地。具体的就不细述了。
(2)公用设施用地。指为居民生活和第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休憩用地。其中,小分类的“公用设施用地”,指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其他的就不细述了。
(3)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通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具体的就不细述了。
(4)水利建设用地。指用于水利、水工建设的用地。具体的就不细述了。
(5)公共建筑用地。指公共文化、体育、娱乐、机关、团体、科研、设计、教育、医卫、慈善等建设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慈善用地等几个品种,具体的就不细述了。
(6)其他的划拨用地。
说明:以上建设用地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