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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2-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2-1

建设用地三权并立之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

建设用地三权并立,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以地表地土权为基准,可扩及地上空间利用权、地下空间利用权(包括地役权)等三大项权利的成立的可能性。但是,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即原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地役权是任何一类基地使用权的附属权利,因此,建设用地“三权并立”讲的是建设用地的地表权、地上权和地下权三大类别的权利。

建设用地的地表权、地上权和地下权三大类权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涵,体现了当代建设的缩影和权利人的基本权利构成对象与组合方式。

这三大类权利是与建筑物的限宽、限高、限深等“三限”联系在一起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命名为“定限物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地表权

1.基本概念

地表权,全称地基利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地基土壤结构的表层来建造和固定建筑物、构建物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权利。

限于使用面积与四至范围,以及建筑物或构建物的样式、宽度与高度、深度,以地平线来衡量地表权和可扩及的地上空间利用权、地下空间利用权或者地役权,地表权适用于“地基权”的法律解读,实为一种事物两种称谓。

地表权是相对的概念,对于城市建筑而言,无论是低层或者中高层建筑,总是或多或少地与地役权相牵连。即使是单层建筑,也是可以限高、限宽建设的。因此,地表权总是或多或少地与地上权或者地下权相牵连。

单一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效力所及的客体范围,并不仅仅限于地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实现所设立的权利的目的,必然要对一定的空间加以利用。“一定的空间”就是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效力所及的“必要空间范围”,区别于单独或者另外设立的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区别于多层、中高层建设与低层建设以及每一层的高度与宽度限制值,区别于地下建设空间的层数、高度与宽度,也区别于悬空建设或者立地建设,也区别于地基建造的空心化或者实心化。“必要空间范围”鉴于设立了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定土地上,所建设的建造物的地基及于地下一定空间,但建筑物不留空间;建筑物的高度及于地上一定空间,与其他的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保持法定的地上间距和空中间距。

通常,地表权是将使用面积与四至范围来作为考量对象的,单层建筑物或构建物的样式与高度有时候被忽略不计。地表权的控制系数,以规定的容积率为准。一些业内专家透露,市中心区域住宅容积率在2。5以下,商用楼的容积率在4。0以下。

2.与地表权有关的用地指标

地表权是一种权利的象征,离不开建设用地的使用面积与四至范围等用地指标的限制,不是每个人、也不是随时随地地可以得到这项权利的。

土地管理与建设专家告诉我们,建设用地与居住用地的指标,主要受到城市规模、城市性质、自然条件和城市用地标准等因素的限制,这些具体的理论就不细说了。

用地指标,可以由以下因素确定:

(1)居住用地的比重。按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为20%~32%,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取值。如大城市可能偏于低值,小城市可能偏于高值。在一些居住用地比值偏高的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道路、公共设施等相对用地的增大,居住用地的比重会逐步下降。

(2)居住用地人均指标。按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居住用地为人均18。0~28。0m2,并规定大中城市不得少于16。0m2\/人。

基于国标的参考依据,各地城市将按照地方的住宅产业发展条件、土地资源的供给情况、建设方式的总体规划等因素,制订适用的地方指标。

二、地上权

1.基本概念

地上权,全称地上空间利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地表权,再直接或者间接加高并加宽、或者腾空建筑物或构建物的加权的权利。

于自己建筑物或构建物一层以上加层、加宽建造,为直接地上空间利用权;于利用他人建筑物或构建物一层以上加层、加宽建造,为间接地上空间利用权;于建设用地之上或者悬空建造物之上建造天桥、空中走廊,为腾空地上空间利用权。其中,加高并加宽的地上空间利用权,为复合型地上空间利用权。

另外,楼房顶层的天台利用权,为业主共有或者独有的地上空间利用权。既是建筑物的空间利用权,也是建设用地的地上空间利用权。

地上空间利用权的控制系数,以层数、层高和和空中可加宽面积为准。

各地城市的城管部门对于建筑物、构建物“限高”的把握是重点之一,但不同的地区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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