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的基本的土地权利。
二是绝对性。土地所有权,是绝对排他性、永久固定性、时空守恒性的全面的特种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可以买卖、抵押、担保、赠予、转让,也不能由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绝对不可以变更、分割土地所有权。在转让土地时,只能转让土地产权,包括转让土地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在内。
三是唯一性。土地的所有权人,只有国家法人才有资格才能担当,并由中央政府统领、监管全国所有的土地。地方政府可以代理中央政府规划各类的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决定是否转让土地、对于使用土地的权利如何进行补偿、是否征税或征收多少税费等等,完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是公益性。人类活动的社会化、城乡产业一体化、新兴城市现代化,使得公共、公益的范围不断扩大,土地、河流、森林、矿藏资源成了公共品,也是公共财富。
五是通用性。土地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自然资源,既可以当作生产资料,又可以当作生活资料;既是现用资源,又是储备资源;既可以为个人使用,又可以为成千上万人共同使用;既可以短期使用,又可以长期使用;而且,对于人类而言,每日每时在不间断地使用土地。
农业化或者人口少的国家,土地的主要功能是生产资料,主要用于种植作物和养殖动物。工业化或者人口多的国家,土地的主要功能是生活资料,主要用于住房、交通以及其他城市配套建设事业。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越高,土地功能转化率就越高。
六是两权分立。即土地所有权永久固定地属于国家的,土地经营权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有偿或者无偿地授予或归属于单位或个人。
土地经营权人是用益物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相同之处,在于对土地都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不同之处,是所有权人有处分权,而用益物权人无买卖土地的处分权。土地所有权人的四大权能是不受任何人限制的,土地用益物权人的三大权能是受到土地所有权人不同程度地限制的。用益物权人利用所有权人的土地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房地产商品市场经济观察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人们物权生活紧密相关的物质利益
房地产商品市场经济,是以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构建物为客体,以有偿使用为经济杠杆,并遵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适度分离”、“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结合”等基本原则,从而更大程度上体现“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人们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物质利益”的物权化倾向。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人们生产紧密相关的物质利益的物权化倾向
1.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前世后生
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之前,仅仅存在土地使用权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并不存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可以分离”、“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可以相结合”的法律要件。当然,这并不否认土地和建筑物、构建物这些生产资料与生产劳动紧密相关,而仅仅局限于国家所有人与集体所有人的紧密相关;其他的土地使用权人,如城镇私有厂房、商铺的所有权人,也有屋基的土地使用权,不过,这种土地使用权没有经过物权化的法律认证。
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是以法律和法律的手段固化物权,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其中,物权法是重要法律工具之一。
2.是否有这种物权化是不一样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之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混合所有和其他权利所有的各种不同所有制全面发展。各种权利主体均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合法取得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房地产商品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顺应的是工业经济、商业经济、交通和建设经济以及住房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产业经济和消费经济的协同发展,拉动了不动产投资者的刚性需求,引发了全国各个城镇厂房、商铺、写字楼及其住宅的投资热、消费热和租赁热。在此三热之中,除了原有的一些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单位与个人以外,也不乏数以亿计的新商人、新产业者以及外国、海外的新商人、新产业者。
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人们生产紧密相关的物质利益”,有房地产商品市场与没有商品市场是不一样的,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与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也是不一样的。前者没有完整的物权化保障的法律要件,所保护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对象、适用范围也相当有限;后者有完整的物权化保障的法律要件,所保护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对象、适用范围相当宽松。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物质利益的物权化倾向
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之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混合所有和其他权利所有的各种不同所有制全面发展。各种权利主体均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合法取得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