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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8-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8-1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基本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及其他权利。包含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之三大类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构成复合式不动产权利,成为人类社会最重要并最实用的财产关系之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以及确认、保护、行使、利用,除适用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规定以外,更为重要的适用于制度物权法的规定。因为建设用地是国家的,很多地方免不了要由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公法来规范与调整,而本民事物权法的规定是参照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来展开的。

中国物权法编制的用益物权中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四大类型,唯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最标准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个享用型土地利用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地出租承包地,虽然权能上限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方面,实质上略高于用益物权、又低于所有权,或许是信托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限于对利用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实质上相当于用益权。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权,但权利人不可以自主地出租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样不可以自主地出租建设用地。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信托型土地使用权,以信托型用益物权为主要参考对象。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均为标准的收益租赁关系是最标准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特点是:(1)是国有土地条件下的用益物权,是公益权、共益权、私益权、自益权和他益权容易混合或者融合的特殊不动产定限物权。(2)是催化市场杠杆机制的土地利用权与作用权,尤其是有偿使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3)是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物质利益,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往往构成复合型权利。(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实行登记生效主义。(5)统一规划、专地专用、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美化环境、相邻和睦和房地合一、主辅统一等是一般原则,也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尽的义务。

《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显示,全国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部类。其中建设用地具有18类、32个品种。农村宅基地的自然划分也属于建设用地,电子计算机编号为“2建设用地?25住宅用地?253农村宅基地”。但是,农村宅基地及其他农村建设用地,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一般而论不是本法对应的“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与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的一类土地使用权。就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自建的建筑物、构建物而言,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了地表与地土面上的使用权,地上空间的占用权,和地下建设利用权以及地役使用权三大部分构成。就规划小区业主个人认购的建筑物、构建物而言,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了地表与地土面上的使用权,地上空间的共同占用权,地下建设共同利用权以及共同地役使用权三大部分构成。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分为为两大类别。一类是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自建设之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另一类是一般业主之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用益物权,主要是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自建设之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而言的。就一般业主而言,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益权体现在不动产标的物出租收益层面上。

所谓“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专指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自建设之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包括无资格的一般业主在内。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有偿使用一类的用益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并且权利的取得来之不易,经济杠杆和获利程度明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土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使用一类的用益权和用益物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并且对于农民来说权利的取得来得相对容易一些,经济杠杆和获利程度不甚明显。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单列一章来专门规定,有其特定的含义。

建设用地,指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用地、旅游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建筑物、构建物的用地。以上“建设用地”,应当区分国家所有的与集体共有的两种性质的“建设用地”。

建筑物,主要指住宅、写字楼、厂房、商铺等不动产建造物。

构建物,主要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不动产建造物,譬如道路、桥梁、隧道、纪念碑和规划小区的水塔、水池等配套设施。

社会主义国家以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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