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方式,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则可以灵活运用。
二、物权动态
由土地流转权所导致的物权变更、转让、消灭,因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而产生新的物权类型。此处将入股流转从略。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物权动态。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因此而消灭,要视承包期限等情况而定。在土地承包的有限期内原承包人转包后的产权基本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权人支付转包费。在土地承包的有限期届满以后,转包权与受转包权因承包期限届满而结束,当事人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而自动消灭。所谓转包关系就是“收益租赁关系”,转包人是出租权人,受转包人是承租权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物权动态。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因此而消灭,要视承包期限等情况而定。在土地承包的有限期内原承包人出租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不变,承租人享有土地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土地承包的有限期届满以后,出租人与承租人因承包期限届满而结束,当事人双方的收益租赁权因此而自动消灭。出租,主要是指原承包人将土地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通过收益租赁合同取得土地的承租权,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农用土地收益租赁关系是传统的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所产生的是一般的物权关系。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用益物权——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有限的流转的权利,现土地使用权是土地用益权即农地使用、收益的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物权动态。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所导致的物权变动情势,是互换权人对等的同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或变更、转移与消灭过程。互换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人,是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换或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时丧失自己原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的有限期届满以后,双方的互换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届满而消灭。互换权人是互换土地,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不过是变更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是土地用益物权——仍然是农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物权动态。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是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之时消灭,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受让人取得,这是完全的物权交换。转让是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是比转包、出租、互换更为严重的物权变动形式。其后果是导致承包人丧失对土地的用益物权,法学家们认为要对转让必须限定严格的条件:一是转让的对象应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二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与发包方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注销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在承包期有效期以内转让,否则就缺乏合同生效的效力和法律效力;四是转让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土地流转的基本义务
土地的流转时,土地流转权人要重点注意:一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二是承包地的专地专用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范化,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流转权人需要与受让人共同遵守的法定与约定的义务,承包土地流转以后继续履行或共同履行,不得将合理利用土地、禁止污染环境、依法保护耕地等共同义务全部“打包”转嫁给受让人。
土地流转权的行使,须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方式和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化运作,并使合同生效和登记生效的保障机制落实到人。应当注意的是,土地流转受让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登记对抗主义”的性质上是一样的,但法律约束力是有大小之分的。土地流转受让人的登记对抗主义要求更加重要、更加严格,在没有登记的条件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占有方面的失败概率更大。
4.土地流转的一般原则
土地流转的一般原则概括:(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2)专地专用的原则;(3)流转期定限的原则;(4)择优录取的原则;(5)集体内部优先的原则。以上五项原则是土地流转权人、受让人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如果违反,双方合同无效,其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各自承担。
土地流转的方式主要有:(1)转包;(2)出租;(3)互换;(4)转让;(5)招标;(6)拍卖;(7)公开协商;(8)入股合作;(9)抵押;(10)其他流转方式。以上各种土地流转方式,土地流转权人可依据具体条件自由选择。通过优化选择,规避经济风险,减少机会损失,以期达到利益最大化。其中承包地的抵押融资,应当限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或者有偿取得的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并且已经是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登记批准的“四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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