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属于极限值,也是原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最危险的临界值,不是说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是越长越好,恰恰相反,是越长越有失去支配权、管领权等根本权益的极坏的处境。
德国民法的收益租赁权“30年限期”是少数的契约形成的现象,不是政策上“一刀切”的多数之人为斧匠的现象。并且承租人是有偿使用土地的,不是无偿使用土地的。所有这些,与中国享用型用益物权大相径庭。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6条
相关名词: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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