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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8-1(2 / 3)

真护理的义务,或者乱砍滥伐防护林木,发包方随时随地可以对于责任人进行除权处理,重新调整承包期限与调整承包权利人。

第2类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木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集体或家庭承包的用材林,因物权主体与物权固定程度不同而不同。集体承包的用材林的承包期可以继续延长,所谓的“重新调整”,只不过是产业结构的调整,除非已经承包的集体与另外的集体合并或者撤销建制。

家庭承包的用材林,竹林和速长林木的承包期应当是最高期限是30年,届满后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是有的,但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承包稳定性为主要的物权化方针。除此之外,家庭承包的用材林的承包期应当是最高期限30年以上、70年以下,届满后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是很少的,除非有新的法律或者新的政策调整。家庭承包的用材林如果是特种珍贵的林木,承包期应当是最高期限70年以上,届满后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是极少的,除非有新的法律或者新的政策调整。

第3类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集体承包的经济林,届满后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是很少的,除非已经承包的集体与另外的集体合并或者撤销建制,或者除非是调整产业结构、变更土地用途,或者除非是将集体承包的经济林变更为家庭、个人承包的经济林。在经营承包权共权私化或者单干化对象中,集体承包的经济林是最容易化为家庭、个人承包的经济林的。所谓的“林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主要是指经营承包权共权私化或者单干化过程中经济林的重新调整。

家庭承包的经济林,是否由家庭承包转向集体承包,决定了现在承包与续期承包的物权化方向。本条款对此采取了模糊化处理的办法。总体上,生产果品的经济林自然寿命比其他经济林的短促一些,容易将林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可能性大一些。或许最高承包期限是30年也不过分。其他经济林的承包期、原地续承包与变更承包人、承包面积、承包地方等,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个省市自治区会有具体的地方法规定。

食用油料的某些经济林,如橄榄林木可以榨油,也可以当水果食用;工业原料的某些经济林,如桐木可以榨取桐油,可以作为油漆防腐剂使用。以上两种经济林的自然寿命可达70年以上,林木管理与收益期限很长,在人民公社集体化以前由家庭或者家族私人种植的,应当由集体归还给私人所有,不存在“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应当不受承包期限所囿。

第4类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薪炭林也是经济林的一个类别,但比其他经济林的树木寿命人为地大大地缩短了数十年,在各类林木中是最为短促的林木。鉴于以上事实,承包期、原地续承包与变更承包人、承包面积、承包地方等,以及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农用土地用途等,应当是存在最为灵活机动的林地之一。薪炭林的最高承包期限应当是30年,与耕地的承包期限应当持平,集体承包与家庭承包期限相同。

薪炭林的承包期太长是不合理的,承包期内不改变产业结构是不科学、不现实的,原地续承包与变更承包人、承包面积、承包地方等都是可选择的。全国城乡大规模推广应用液化气、天然气以后,使用木炭和木柴的用户越来越少,对比之下这种“经济林”越来越不经济了。政策上、承包人自己会根据需要和可能改变产业结构;承包期届满后,最有可能重新分配林地,原地续期或者异地续期的可能性都会有的。

第5类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特种用途林,一般是国家投资的林业科研与应用的项目,不适用于农村集体、家庭或者个人承包,除非集体或者家庭、个人承包了个别的林木基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了林业科研与应用的项目。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林业科研与应用的项目,承包期届满后一般是就地续期,一般不变更承包人、承包面积、承包地方等。

本条款提出了“特殊林木”的概念,《森林法》中没有这种概念,只有“特种用途林”的概念。理论上大多数“特种用途林”是可以与“特殊林木”并列的。“防护林”也可以作为“特殊林木”对待;“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用材林)”中的名贵林木,如红木、花梨木、楠木和其他名贵林木等等,也肯定作为“特殊林木”对待。所有“特殊林木”的承包期限,可以超过70年的“最高期限”,可以无限期地续期,承包人可以变更,但不能变更承包林地(林地是固定的)。

《森林法》中没有“名贵林木”概念。实践中百年名木、百年古木和奇树异木被家族或被集体承包的已经屡见不鲜,也应当属于“特殊林木”,其承包期限也可以超过70年的“最高期限”,可以无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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