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赎。基于保护遗失物找回权人的财产安全考量,法律确定了在一定情势下为特定的遗失物的优先赎回权创造条件。
赎回权与优先赎回权。
一是赎回权。即赎回权与追偿权二合一的权利。当无处分权人处分遗失物的事实发生以后,遗失物已经交付买受人控制,失主向无处分权人索回遗失物已经不可能,只好转而向受让人索回遗失物。此时买受人的身份是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人,出于道德法的支持,可以向失主或者代替无处分权人返还原物,但又不能白还,因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人是通过买卖的途径得来的,支付了相当的费用。折中的办法,就是失主花同样的价钱,并支付一定的遗失物的保管费用,这一层物权关系就了结了。失主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全部的赎回费用与损失。由此可见,赎回权是由失主、善意取得权人和无处分权人组成的三角物权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盖由于此组成。
二是赎回权上的优先赎回权。即优先赎回权与追偿权二合一的权利。当失主在主张行使赎回权时,第三人向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人也主张权利。僵持不下时,失主的赎回权可立即升格为优先赎回权,优先赎回属于自己的遗失物,对于第三人的取得行为产生排他性物权效力。实际上,上述的赎回权,本身就是具有优先权性质的赎回权。
4.遗失物的追偿权。是本条款核心的物权,权利人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追回权一道行使。法律规定,…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是指在遗失物的追回权失策或者不圆满后,失主权利人所选择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的权利。无处分权人拍卖、变卖或者赠予、侵占、挪用、毁损、灭失遗失物后,失主知道无处分权人的,首先是要求无处分权人返还原物;若不能返还原物,失主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作为无处分权人,即妥善保管、返还原物的义务人,超越遗失物善意取得权的范围,擅自处分了不该处分的遗失物,并且取得了不当得利,这肯定是法理难容的。失主向无处分权人要求赔偿物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支付为赎回遗失物所支付的费用,这是题中应有之义。
5.遗失物的追回权和行使遗失物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这是指遗失物的追回权和行使遗失物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不能超过最高二年的诉讼时限。超过这个时限,法律不予认可。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除了特殊情形以外,一般适用于二年限期的诉讼时效,本法本条款的相关物权请求权亦不例外。如果司法解释对于以上诉讼时效有修改意见,则采用新的诉讼时效规定。
遗失物的追回权和行使遗失物的追偿权的落脚点,即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落脚点,在于物上请求权。这种物上请求权在于排除妨害,一是当他人没有权限而占有遗失物妨害物权时,即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二是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即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三是有发生妨害之虞时,即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四是遗失物被无处分权人处分和第三人善意占有时,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抵抗遗失物善意占有权,只能对无处分权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五是遗失物被无处分权人毁损、灭失不能恢复原状时,返还原物请求权无客体可循,失主权利人只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法本条款2年期的诉讼时效,是套用民法通则现存样式而成就的。在理论界,物权法学家对此是有异议的。关键在于,物权法所指的是物上请求权,与民法通则里面的侵权请求权是有一定区别的。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认为只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这两种才适用诉讼时效,适用登记法而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例外也不适用诉讼时效;梁慧星教授的弟子陈华彬教授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例外也不适用诉讼时效作出了重点说明。
陈华彬著《物权法》第223页指出“公有财产不得为时效取得的客体”,表示公有财产的保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遗失物是公有物,所适用的是制度物权法和行政诉讼法,而不是普通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故诉讼时效是不同的。另一位物权法起草者王利明教授表示,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笔者赞同梁慧星先生的观点。对照本条款,结论是:失主权利人行使遗失物的追回权、优先赎回权应当受二年的诉讼时效限制,但已经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之类的遗失物应当除外;行使遗失物的追偿权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条款“权利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