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5-1
共有物管理费用之夫妻及家庭负担
一、基本理念
共有物管理费用之夫妻及家庭负担,系指基于这两种共同共有关系之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原则上适用于共同负担,同时应当适当地适用向弱势者倾斜政策,立足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和平共处,平衡财产权关系与人身权关系。此项专项规定,由共同共有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必须遵守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这种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具有共有关系扁平化和私共化、人身权关系人性化、稳定性的基本特征,即所有权保护主义和人身权保护主义并重的基本特征。由于经济关系相当狭窄,产权交易不太活跃,均为消费型物权共同体,需要与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区别对待,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合理负担只是其中之一。
共有关系圈子中,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业主共有形成了串联式共有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共有关系单元。传统民法很重视这三个共有关系。由于成文法、习惯法和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五者交织在一起,他们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均呈不规则性分布,成文法对此只能作出简要的、指导性的“规划”。
夫妻共有制、家庭共有制是个关系密切且概念交叉性共有关系体制。夫妻寓于家庭之中,家庭中可能包括了夫妻在内。具体到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以夫妻共有为中心、为本位,有可能发生由小到大、由内到外连锁反应的负担,即由本家庭发展到直系亲属家庭共有或者业主共有等方面的负担。出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考量,收入水平高些的或者财产多一些的,为收入水平低些的或者财产少一些的多承担一些义务,也是很有必要、很有成效的。应当记住的,中国自古以来非常重视以道德法治理家庭与教育夫妻及其子女的,这一点与古典罗马法、日耳曼法的规定有所区别。
诚然,中国物权法从相邻关系到共有关系,所规定的内容基本上是针对业主关系的。反过来说,业主关系又牵涉到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关系。因此,分析研究一下这两种共有关系的共有权、共管权、共决权与义务是很有必要的。
交易习惯说、生活习惯说、风俗习惯说、收入来源说、道德风尚说、家庭观念说等,可以弥补成文法规范与调整不到的地方。这是要说明的地方。
1.夫妻负担
夫妻共有关系,法律认定是共同共有关系。法律的效力对此主要在夫妻离婚时发生作用。平时,夫或妻一方,收入水平高些的财产支配权高些,收入水平低些的财产支配权低些,这实际上是保留或者承认了“共同共有”中夹杂着“按份共有”。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以及其他费用的负担,无论是家庭内部的负担或者是家庭外部的负担,原则上一律看作共同共有关系的负担,谁出资谁不出资,谁多出谁少出,也不能完全按照本条款照本宣科地执行,也不能完全按照“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近年来,全国有许多夫妻与家庭兴起了AA制。对于这种新潮流,民法上既不提倡也不反对,处于模棱两可的架势。仔细想起来,确实有利有弊。《三字经》中云,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融七岁,能让梨。这叫道德教化。可是,一旦遇到夫妻二人都拒绝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以及其他费用的负担怎么办?那么,法官根据需要和可能,一般对照AA制的办法,夫妻二人每人出一半的费用。除非其中之一人没有经济来源,或者二人都没有经济来源。
解析本条款夫妻共有关系中“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是附加条件的共同负担。夫妻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大锅饭式的共有关系,这种关系看起来是非常简单的,然而,加上连带共有关系就不简单了。除了家庭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以外,还有瞻养、抚养各自的和共同的老小的负担等,因而,他们各自的负担和共同的负担,是系统性的负担。
如果死板地套用本条款,当夫妻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外加“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也行不通时,实际上,本条款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在此时,法官准确地把握自由裁量权显得非常重要。
依据婚姻法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两项原则,又鉴于夫妻共有关系是典型的大锅饭式共同共有关系的恒定规律,我们不妨设计以下几种情形来区别对待:
第一,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当、系统负担相当时,采取“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夫或妻愿意单独负担的除外。
所谓“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当、系统负担相当”,这里也只能提供一个参考性的意见。比如,在现时情况下,夫妻之间的上述收入与支出,每月每项相差不超过200元人民币,总共相差不超过400元人民币,可视为“两相当”。
其中,“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当”,应当考虑积蓄、有价证券、投资、意外收入等收入的因素,即总收入水平在内(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