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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1-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1-1

共有物重大修缮之双多数决与单多数决

一、基本概念

共有不动产之处分和重大修缮,除了“一致决”和“多数决”两种原则以外,还可能存在“双多数决”和“单多数决”两种方法。夫妻、家庭、业主、相邻、合伙或者股份等共有关系的结构与性能不同,所选择的方法可能有差异。

中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之处分和重大修缮,实际上前后形成了“双多数决”和“单多数决”两种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区别对待。例如本法第76条第6款和本法条款的规定就是两种不同方法的“多数决”。

“双多数决”,即既按不动产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和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来决定共有不动产之共同处分和重大修缮。一般是指按份共有关系人关于建筑物之类不动产的共决方法之一,或者说是指业主按份共有关系人加强共管权、共决权的一项重要选项之一。在业主专有与共有并存、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交错和没有收益分配的情势下,可放弃“一致决”原则、采用“多数决”原则,继而采“双多数决”方法,也许是个不错的选择。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多数决”,即不按不动产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只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来决定共有不动产、动产之共同处分和重大修缮。虽然同属于按份共有关系之“多数决”原则,却比“双多数决”简便易行,对于全部动产和部分不动产均适用。物业相邻共有、合伙共有、股份共有等按份共有关系中,在有收益分配情势下,可以忽略按不动产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份额,专门按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来决定共有不动产、动产份额来决定处分共有物或者着手重大修缮。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76条第6项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属于重大修缮之列。该条款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是“双2\/3以上多数决”的规定。但是,本条款却变成了“单2\/3以上多数决”的规定。

本条款规定的是不动产和动产按份共有人重大修缮决定权的,且按份共有人是确定的;第76条仅规定不动产业主共有人重大修缮决定权的,且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是混杂的。故本条款是在第76条规定的基础上的再分类。

不过,我们也知道,关于共有物的共同处分权问题,当然不止于建筑物区分共有权这一类型,除此之外,还存在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和股份共有等其他多种共有形式。尤其是动产的重大修缮,很多时候是采取约定的办法进行。

建筑物区分共有权的特征是,共有权与专有权粘连得很紧密,专有权是主物权,共有权是附物权,但每个业主的专有权、共有权因房屋建筑面积而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并且每个业主关于房屋修缮的权利义务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共有物与专有物毗连的松紧程度有所不同;并且内外物权关系相互起作用相互制约。而物权法又不能过多的干预业主的自主权,为了保险起见,涉及到按份共有时,就采取“双多数决”的办法。

二、一般分析

1.对于“双多数决”和“单多数决”的认识方法

为了解决本条款与第76条第6款的矛盾,我们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鉴于“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规定是死规定,法律上无龃龉、大家的观点上不会有什么意见,那么,我们可以在“按份共有”方面研讨一下。

第一,对于动产的处分与重大修缮,涉及到按份共有时,均适用于本条款之“单多数决”。因为这是简单的内部的物权关系,容易用经济价值来衡量,没有多少弹性空间和物权矛盾,故采取本条款的办法进行统一解决。

第二,对于业主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重大修缮、处分共有财产的,涉及到按份共有时,采取第76条第6款的“双多数决”规定来解决。理由如上一自然节中所示。

第三,对于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的处分与重大修缮,涉及到按份共有时,均适用于本条款之“单多数决”。如果说家庭人数仅为2人的,最好采取“一致决”。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得家庭、夫妻财产的安全系数得以保证,使得财产共管权趋于圆满状态。这也是简单的内部的物权关系,容易用经济价值来衡量,没有多少弹性空间和物权矛盾,故采取本条款的办法进行统一解决。

第四,对于合伙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的处分与重大修缮,涉及到按份共有时,均适用于本条款之“单多数决”。如果说合伙人数仅为2人的,最好采取“一致决”。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得合伙财产关系的安全系数得以保证,使得合伙财产共管权趋于圆满状态。这也是简单的内部的物权关系,容易用经济价值来衡量,没有多少弹性空间和物权矛盾,故采取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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