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5-1
共有物共同管理之初级形态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管理之初级形态,一般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和修缮方面的管理。
共有物管理的形态,指物的共有人根据物的属性、价值、使用价值来进行管理的某一个层次。受客观条件制约,所有管理层次,呈现出不均匀性、随机性分布,而高、中、低三档呈金字塔形态,分别处于塔尖、塔腰、塔基三个位置。共有人对于物的利用,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是自觉性的追求。
共有物的管理,由恒定到变化,由简单到复杂,由稳定到风险,共有人的支配权在变化、升级时,共有人的义务与职责也会跟着升级。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共同管理,会依据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旧的约定不够用时,以新的约定补充;原新的约定不够用时,以更新的约定补充。以此类推,不断更新换代与升级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一般而论,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共同管理,是他们管理方式的基本格调,亦为基本规则。
德国民法典第709条关于“业务的共同执行”这样规定:“(1)执行合伙业务的权利为合伙人共同享有,任何事务均需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2)依合伙合同应由多数票决定的,如无其他规定,此多数应按合伙人的人数计算。”第710条关于“业务执行的委任”规定了内部委托式管理:“在合伙合同中,将业务执行委任一名或数名合伙人的,其他合伙人不得执行业务。将业务执行委任数名合伙人的,准用第709条的规定。”
每一个共有人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共有物的管理关系,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每个共有人既是家庭人,又是社会人。共有的垂直关系,就是管理权与被管理权的关系。每一个共有人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会扮演不同的角色。共有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优化组合与优化管理结构至关重要。
共有人是共有物的共同管理者,每一个共有人有权制止他人的不当行为,并可独立行使决定权、制止权、物上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744条“共同管理”的规定有约束:(1)共有物的管理权为共有人共同享有。(2)任何一名共有人均有权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采取为维护共有物而有必要的措施;该共有人可以请求其他共有人事先对此种措施予以允许。
共有物的管理形态,大体上可以分为初级管理、中级管理和高级管理三个层次。
共有物管理的初级形态,指共有物存在并保持原状时,为了防止物的毁损、灭失和机械磨损,共有人共同约定对原物进行有效保管、保存、保养、修理、修缮并合理使用,维持其性能价值与使用价值,建立管理模式,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共同管理。这种一般性、日常化管理,称之为共有物的初级管理。
物权法第96条、第97条的规定,一般指的是共有物的初级管理。初级管理的两种格式为:一是一般格式或者日常格式。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二是特殊格式或者终极格式。各种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和处分。其中,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与动产,都是终极管理形式。具体地说,合伙企业、股份企业处分(出卖)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应当是对共有物的初级管理,处分重大资产、核心资产或者整个企业应当是对共有物的中高级管理。夫妻、家庭、业主处分(出卖)废旧家电、家俱、日用品等无关紧要的家什应当是对共有物的初级管理,处分重大资产、核心资产或者一并处分整个家庭的不动产与动产应当是对共有物的中高级管理。
所谓机械磨损,又称自然磨损,是指物在存放、保有或者使用过程中的自然耗损、自然磨损。如建筑物的外墙经过长年累月的风蚀、雨蚀、水蚀、日蚀、冰蚀、尘蚀、大气蚀等自然侵蚀,会使外墙变旧、变色甚至砖块**;房屋内部的油漆、石膏等易损部位,经过室内的大气、蒸气、水气等自然侵蚀,会使油漆、石膏等变色、变脏、开裂、脱落;电梯、水泵等机械的长期使用,会使机械设备的零件、部件发生磨损、变形,影响到机械的使用寿命与使用安全;汽车的长期使用,会使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汽油滤清器、蓄电池、水箱等辅助系统和发动机系统、电子电路系统、操作系统等发生自然耗损与机械磨损等等。……所有这些,均称之为机械磨损,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进行及时处理。当这些物为共有物时,共有人有权进行共同管理。
二、主要表现形式
共有物的初级管理,以物的保有状态、维持状态、维新状态、一般使用状态为主要表现形式。
1.有效保管、保存
对共有物的有效保管、保存,是指保持物的原状原貌及其存在状态、存在位置,共有人据此进行日常的跟踪监视、监督、保护、管辖、主理。力求其数量齐全、形状完好、质量无恙、位置无移,通过各种相应的管理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