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3-1
按份共有制与共同共有制的异同点
一、基本理念
按份共有制与共同共有制,均为物权共有制之两个界限不明显的共有制,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按份共有制,是指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特定的共同关系而对某项或某类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民事规制。
总体上分析,共同共有制的适应性比按份共有制略胜一筹。
首先,笼统地说,按份共有制与共同共有制均作为“共同共有制”对待。共同共有制的所有权处于同一个物权共同体中,按份共有制的所有权同样处于同一个物权共同体中,两种共有制均具有“共同共有制”的特征,只不过是轻重、纯正程度不同而已。
其次,从对外的物权关系上说,发生财产交易和物权变动时,外界的物权关系人根本不关心是哪种共有制。只不过是产品分配和分割财产时,两种不同的共有制才显示出权重的大小出来。
其三,从静态的物权关系上说,按份共有制一旦处于休眠状态,就会以共同共有制的面貌表现出来。
其四,从联合的物权关系上说,两种所有权共有制均会释放出使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或利用权共有制,这三种附设的共有制根基在于共同共有制。
其五,同一所有制形成的物权共有制,所有权上可分为两种共有制,所有制上却仍然是共同所有制。
为什么说按份共有制与共同共有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是因为,共同共有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概念,按份共有制常常寓于共同共有制而改变物权化方针。
二、一般分析
1.两种共有制两种特征
按份共有制的特征,即有别于共同共有的特征。指按份共有成为规制以后,具有财产份额的不平均性、产权的非均衡性、控制权的不均等性、与关键财产共同所有的粘连性、高度的私共性、广泛的适应性等特征。同为物权共有制,按份共有制的物权化方向更多的是倾向于个人主义私有化,共同共有制的物权化方向更多的是倾向于集体主义共有化。前者容易产生含混的甚至于不公平的物权关系,物权后遗症和物权纠纷相对地会多发一些,物权矛盾也难以调和一些,按份共有制的物权关系容易破裂一些;后者容易产生明晰的扁平化的物权关系,较少产生后遗症和物权纠纷,物权矛盾也比较容易解决一些,共同共有制的物权关系相当稳定一些。
共同共有制的特征,系指最古老性与最持久性、共同财产主体与共同共有关系的联结性、权利与义务的公平性、权利与义务的连贯性等特征。共同共有关系是相对牢固而扁平化的共有关系,除了自己的势力范围以外,还可以通过约定、规约、规章制度、企业章程等形式,阶段性地、有目的地运用共有财产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和企业管理权、财产控制权,将特定的按份共有制暂时转化为共同共有制。然后在特定情势下,再还原为按份共有制。
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是以所有权制度来决定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的。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则是以所有制制度来决定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的。若以后者而论,很多物权共有制理论需要刷新,有的理论甚至于需要颠覆。比如,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就变成了公有制中的共有制;中央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合并,就变成了高级公有制并低级公有制中的共有制;乡镇、村、组集体的同类合并,就变成了高级共有制、中级共有制并低级共有制中的共有制……。同样政治色彩的共有制,无论他们的级别高低,也无论是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的,从政治物权来说都是“共同共有制”,而从财产权上说是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皆有的形式。但是,不同所有制合资合作产生的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无论他们的级别高低,从政治物权来说都是“按份共有制”,而从财产权上说是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皆有的形式。
国家统计局和统计学上,以及公司法上,将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与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区别开来,将集体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与集体股份有限公司区别开来,并分别计算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免不了运用政治物权来分析“共同共有制”和“按份共有制”的比重。
按份共有制与共同共有制的划分,是个法理技术服务问题。关键在于要判定两种物权共有制是否合法,光是依靠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做法,光是依靠以所有权制度来决定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有可能误入歧途而发生严重错误。
2.两种共有制若即若离
所谓共有,本身就包含了共同持有、共同拥有和共同支配的意思;但是,有的人认为共同共有这个概念太笼统,有点含糊,有必要再细分一下共有制的门类,于是乎,就产生了“按份共有”的概念。关键在于,“共同专控型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