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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8-1(2 / 3)

临时车位于物权变动后或者说出租车位以后,其物权结构是“业主共有权=A业主份有权+B业主份有权…+N业主份有权+(车主使用权)+(承租人使用权)”。申言之,无论临时车位是否出租包括是否谋利,临时车位的业主共有权是始终不变的。车主使用权或者承租人使用权是业主共有权之从属性权利,不是自主性权利。

二、法定性质

业主车位“法定”性共有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其是业主利益均衡化发展的共有权。

业主利益均衡化发展的共有权,是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发展的必然归属,也是鉴定物权法公平合理和执行效力的一个法律指标。

首先,业主车位“法定”性共有权,是在建筑物区分共有权得以法定均衡的结果。既然法律规定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已经归业主共有,那么合理利用这些设施作为业主共有是顺理成章的均衡化权利。

其次,业主车位“法定”性共有权,是针对业主车位“约定”性共有权的权利均衡,物权主体方面是业主同开发商之间的均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供不应求,而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给予业主临时停车共有权,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缺点。

其三,业主车位“法定”性共有权,有车的业主有比较优势的优先停车权。业主车位车库的物权选择,资源共享的一个前提,就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实现业主道路通行共有权与道路停车权的相对均衡。这是有车的业主同无车的业主的相对均衡,也就是在规范中调整、在调整中规范。

第二,其是业主优先权得以实现的共有权。

业主停放汽车的优先权,首先是满足有汽车一族的业主需要的优先权,这种优先权是通用性的优先权。有车一族的业主,可以享受多元化的优先权。譬如,第一优先权链条中,有优先购买、优先获附赠、优先获租用的优先权。此类优先权,一般而论,无车一族的业主自然不及有车一族业主的优先权。第二优先权链条中,道路停车权和其他场地停车权,名义上是每个业主共有的权利,实际上无车一族的业主因无车而放弃其停车共有权的为绝大多数。

所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实际上,是优先满足有车一族业主的需要。就是说,通用性的优先权,比较适合于有车一族业主的优先权,而其他的业主有不适合通用性优先权和停车共有权的一面。因此,业主优先权得以实现的共有权,最终还是要视具体要件和具体情况而定。以上是第一层意思,优先满足内部需要的意思。第二层意思,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已经满足本物业小区业主的需要后,仍然有富余的车位,业主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出租给其他物业小区业主使用,是扩大供需关系面的意思。

第三,其是“法定”的业主共有权

“法定”的业主共有权,就是法律完全肯定、不容置疑了的土地利用权和停车共有权。物权法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就是明确了有车一族业主和无车一族业主,均有机会享受此等停车共有权,这是一种本位化的共有权。业主自动放弃或者被动放弃停车共有权,不在此列之中。由此可见,这是一种位移化或者弹性化的共有权。

另外,可能会包括了有车一族业主或者无车一族业主之亲戚朋友在此基础上临时性停放汽车的权利,这是一种拓展型的共有权。也是属于第二类的停车共有权,优先权水平总体上弱于第一类共有权的优先权水平。这一项内容,由于大家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原因,或者是出于法律语言精炼的原因,没有明文规定,但不影响业主共有权的拓展。

“法定”的业主车位共有权,是刚性的业主共有权,排除了“约定”的所有权、共有权、优先权和汽车通行权、停车权。换言之,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及其他第三者不得以“约定”的附加条件来干涉业主的共有权、优先权。

第四,业主“法定”共有权可以灵活运用

业主获得“法定”的车位业主共有权,是实至名归的权利,对于全体业主而言是身份的尚方宝剑和权利的护身符。业主车位、车库的物权归属问题,是物权法的新规定,具有独特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参照物权法的规定实行。购买商品房者可以据此来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协商,签订合同时询问清楚“购买商品房是否包括车位或者车库在内”,并与开发商讨价还价,以争取更大的利益回报。

很多城市的很多楼盘出售房屋时,本来商品房的价格高企甚至于是天价,车位或者车库更是高价中之高价、天价中之天价,购房者有很多怨怼,往往是敢怒不敢言。在这种情势下,当地的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其物价调控的职能,不能任由开发商或者房地产中介方狮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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