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使得农村大量失地,失业人口都向大城市集中,巴西的城市化率已经达到了82%。这种人口向城市的过度集中超过了城市就业的增长,从而在城市中形成了生活条件极为恶劣的贫民窟。巴西2000年有3905个贫民窟。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也由此而产生。社会不稳定必然制约经济发展。据世界银行数据,巴西2000年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3600美元,而到了2004年降低为3000美元。这种情况一旦形成,就会积重难返,形成所谓的“拉美陷阱”。(《中国农村研究报告2007》柯炳生:《对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三农”工作的若干认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第6~7页)
以上点出了“土地私有制”的问题确实是严重问题,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土地私有制导致快速的土地兼并和农民贫困化,其实是另类二元化土地所有权犯下的滔天大罪。
二、问题的解答
将集体土地升华为国有化土地、升格为一元化土地所有权,是历史赋予时代的光荣使命。
1.土地所有权存在一级所有权、二级所有权吗?
否。表面上,土地所有权存在一级所有权即国家所有权、二级所有权即集体所有权。因为,某些法律同时赋予国家与集体以土地所有权。国家即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是两种不同规格的政治经济体制,不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况且,土地所有权是专属所有权,是“非此即彼”或“非彼即此”的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唯一性、绝对性、排他性的特点。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时,集体不能行使土地所有权;反之,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时,国家无法行使土地所有权。国家可以随时随地限制、剥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而集体就不能行使这种限制权、剥夺权。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不分级别、没有级别的。只有土地使用权才有级别。
2.土地所有权存在代位所有权吗?
否。同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其权能是最保守、最消极的权能。是“非此即彼”或“非彼即此”的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唯一性、绝对性、排他性的特点。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时,集体无法行使土地所有权;反之,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时,国家无法行使土地所有权。因此,土地所有权的地位,既不可以代替,也不可以代理。国家可以剥夺集体的土地处分权,而集体就不能剥夺国家的土地处分权,集体的身份根本不能与国家的身份同日而语。国家可以凌驾于集体之上,集体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
3.土地所有权存在双位所有权吗?
否。表面上,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受限制的专属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其实,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国家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的任意一项限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同理,国家即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是两种不同规格的政治经济体制,不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国家的土地权利始终高于集体的土地权利。又由于土地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唯一性、绝对性、排他性的特点,不可能存在双位所有权。
4.土地所有权存在“按期限的”临时土地所有权吗?
否。各国的物权法,一般规定了各种土地的使用期限,从土地使用寿命期限上讲,可以说是没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七十年、一百年,相对于地球土地寿命七十亿年,实在是太渺小了。当然,也有规定了无限期使用土地的,即使如此,获得土地使用权容易,获得土地所有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偿或者无偿地从国家获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土地占有者不可以将土地长期撂荒不用,不可以随便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可以随便抵押、赠予、交换、买卖土地,不可以浪费和破坏、污染土地,不可以破坏善良风俗,尤其是在普通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时,一定要按照国家的规定严格执行,不能滥用权力。即使是按年、按月、按日使用土地,也不存在“按期限的”临时土地所有权。
历史经验一再表明,集体的与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在后现代社会中都是名存实亡的,而国家土地所有权则所向披靡。
正确认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原则区别,就必须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本原论来看待这一严重的问题。
本原,是指一切事物最初的根源,是构成世界的最根本的元素。主张世界只有一个本原的,叫做一元论。认为世界是物质的,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认为世界是精神的,是唯心主义的一元论。主张世界上有两种互不依赖的本原,即精神本原和物质本原的,叫做二元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主张世界的本原是物质,因此它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我们要运用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来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就必须要克服唯心主义的一元论和二元论。
依据唯物主义一元论原理来破解土地所有权难题,毫无疑问,土地所有权这种天然的财产所有权,从人类群体活动的第一天开始,就本来是公共物权;从国家诞生的第一天开始,就本来是应该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