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7-1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实问题
一、基本理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实问题,是专家学者们难以回避的立场观点问题。细想一下,它主要有三虚三实问题:一是土地公有制是虚的,土地共有制是实的;二是土地处分权是虚的,土地占有权是实的;三是土地所有权是虚的,土地用益物权、土地统辖共有权和地产所有权是实的,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是半虚半实的。
第一个问题。自从农村实行单干制和撤社建乡后,生产资料三要素不再归集体统一支配,不再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公有制架势已经削弱,共有制架构已经成立。农民家庭所分配的土地,是农民集体共有制中的按份共有制。
第二个问题。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从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上严格禁止集体及其成员抵押、买卖和私自出租土地,最重要最基本的土地处分权并不存在,至于承包地流转的权利也是限制性权利。集体及其成员占有农用地是法定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优先保护,并且占有时间一般较长,这些权利是实权。
第三个问题。简单地说,土地所有权中缺乏最重要最基本的土地处分权,实际上会降低权势,保留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是用益物权。但是,土地上生产经营权基本上是自由,地上收获所有权即地产所有权也是自主的。拥有地籍权并统一辖理农村土地,能够有效他人的恶意占有,这也是实权。农用地和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的用途受到限制,专地专用或者专人专用,故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是半虚半实的。
一部好的法律,或者一组好的法律条款,肯定法理上是圆满的、实践上是顺畅的,效力上是无懈可击的。否则,其中必有硬伤或者瘕疵,效力上肯定会大打折扣。有些法学家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个虚权问题,本人认为有同感。
法律科学是老老实实的学问,来不得半点的虚伪和骄傲,来不得半点的私心与偏心,来不得一丝一毫的马虎与护短。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科学如同航天科技一样“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法律的权威性、适用性,全部来源于法律的精确度、美誉度和效力度。
物权法学,更是一门十分深奥的科学,人类研究探索物权法的步伐永远也不会中止。对于物权法的法理系统、实操系统和效力系统海量奥秘的揭示,就像向浩瀚的太平洋探宝一样寻寻觅觅而永无止境。这等于说,普及、探索、研讨和修改物权法是永无止境的。关键在于,从官方到民间,都需要一个十分宽松、和谐、人人心情舒畅而热火朝天的学术环境,要让人人敢于讲真话、处处能够讲真话,人人应当积极地讲真话,应当大力鼓励、奖励奖励每一个有良心的人讲真话。讲真话,天是塌不下来的。所谓“真知灼见”,第一要素、第一选择原来就是一个的的确确的“真”字嘛!
在有关词汇和分析研究中讲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包括“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最初来源于八二宪法。也许,有的人会认为“物权法的规定与宪法一模一样,其法律效力肯定是一模一样的。”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刻舟求剑的,因而是不可相信的。
物权法第47条不仅规定了城市的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而且还规定了部分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按照法律规定亦为国家所有。从全国的立法情势来看,要想一步到位地破除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确实有很大的难度,将会循序渐进地积极开展。
二、简单分析
关于物权法与宪法的区别,以下作个简单的分析。
第一,国内情势有很大的不同。
宪法制定时的情势是:
1.中国虽然完成了初步的工业化阶段,但仍然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社会,仍然把发展农业放在第一位,单纯地把解决城乡居民温饱问题放在第一位,小农经济的地权特征明显;
2.虽然全国农村已经实行了包产到户,但无论如何,人民公社这个公有制体制仍然存在,即土地物权的主体仍然客观存在;
3.全国城乡没有启动房地产市场,土地对内对外不作为商品流通,土地的潜在价值几乎没有完全表现出来,在土地资产没有激活、盘活的情况下,土地国有制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区别不是很清楚;
4.某些老一辈革命家、宪法的制定者,对于农民有着朴素的阶级感情,小农经济思想相当严重,在权衡国家利益与所谓的集体利益时,自觉或者自动地将法律的天平偏向于后者,直接酿成了主观主义的“土地所有权”概念;
5.政治上以“解放思想”为主线,各种新点子层出不穷,甚至于有人说“左”一点、右一点都无所谓,一些人的胆子越来越大,公开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原理而执意另搞一套,结果导致“中国特色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出台。
物权法出台时的情势是:
1.全国正在由农业社会大踏步地向工业化、城市化社会迈进,不再以发展农业、单纯解决温饱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