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2-1
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设置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设置,指依法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的零物权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利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产国家财产,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此项特别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国家财产与公共利益保护法以及其他各种特别法、普通法统一规范与严格控制。国家所有权保护具有最大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各种物权保护请求权,在各类财产保护中处于最高警戒与保护等级,应当如电脑杀毒、防火防盗、守卫国门那样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密切保护。众多法学家们一致认为,保护国家的财产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条款关系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设置。其中,零物权的主体与专项合同,与国家财产防火墙设置,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设置,以行政法为主导,以民法、物权法为辅助,各单行法、专门法都有相应措施。特征最为明显的零物权设置,属于财产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制度物权法中关于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设置相对明确一些,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中关于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设置相对粗略一些,原则上应当以制度物权法为主导、以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为辅助,进行统筹兼顾。
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设置,对应国家的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可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种模式。其中,第三级即一般所有权中的零物权设置,也适用于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和侵权责任法,但在具体内容上并不排除比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责任更重处置。如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可以引起量变质变,可以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中的侵权责任跳动进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处罚。从某种意义上说,零物权也不是静止的物权,或许可设立加零物权或者减零物权的两类零物权变种。
2.零物权
零物权,即无物权以及反物权、负物权、被除数物权、被禁止被剥夺物权,是数理技术物权的否定性物权项目,它可以将确认复杂的有物权与无物权的纷争中简单易行。“一票否决权”、“一票归零权”、“一票处分权”和“一票执行权”等都可以快刀斩乱麻,可以提纲挈领、举一反三,收到事半功倍的好效果。对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的零侵占权、零哄抢权、零私分权、零截留权、零破坏权一旦认定,就可以结合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刑法来定罪量刑或者确定行政责任、国家财产的信托责任。
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系指对于国家的财产无侵占权、无哄抢权、无私分权、无截留权、无破坏权。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法,中运用一切法律手段来严密保护国家财产的特别法,如防止法、禁止法、惩戒法、惩罚法、刑罚法和“一票否决法”、“一票归零法”、“一票处分法”和“一票执行法”等等,是最通用、最实用和最有法律效力的国家财产防火墙法。
国家的公共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基础。建立健全和充分利用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国家的富强与繁荣昌盛,社会的长足发展,全体人民的幸福安宁,全社会的稳定和谐,关键在于全力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全力保护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基础。任何国家任何时候,一切非法所得是绝对不受法律允许的,凡是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的行为都是零物权行为,将会受到全体人民的一致反对,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物权法设置国家财产防火墙的零物权,最为明显的特征有五个。第一个是非常重视各种物权的相互关系,有的放矢地设置零物权;第二个是可以综合考量各种国家财产的客观存在,九九归一地设置零物权;第三个是不仅仅在各种侵权责任法律条款中明显设置,其他法律条款中也可以设置。第四个是深刻剖析各种物权类型,层次分明坚决有力地设置零物权。第五个是法律工具的零物权。
二、基本形态
国家财产防火墙之零物权的基本形态如下。
第一是在确认国家财产方面设置排他性零物权。如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一旦得到确认,就可以形成财产分界线,以国家的有物权、正物权对碰其他人的无物权、偏物权。其中,正物权是主物权,偏物权是从物权,无物权是零物权。零物权,是当事人对于国家财产无权获得、不可获得的虚假物权。
第二是在确认国家绝对财产权方面设置绝对排他性零物权。如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国家财产专属所有权一旦得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