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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8-1(2 / 3)

是上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与下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物权关系,故政府法人对于国企法人有领导权、管理权、利润分红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等权利。

物权法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也有类似规定。

2.法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物权法定,保留政府法人和国企法人的优先发展地位和物权价值,是世界上通行的正规则,即使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西方国家也是如此。中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依据制度物权法的宗旨来确定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是完全正确、毫无疑义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规定:“***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里讲的“***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指的就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也包括法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三、国家第二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1.复杂化的物权关系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国有企业,是国家第二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其物权地位低于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更加复杂。首先是与出资的政府法人产生的以上4大关系,因为国有企业法人是附从于出资的政府法人的,两者之间的4大关系是如影随形的。其次是与成千上万服务对象产生的以上4大关系,因为那些有形与无形的标的物是与广大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所以两者之间的4大关系是经常发生的。再次是关联贸易的关系户产生的以上4大关系,因为某些原材料与产品需要从其他企业采购,甚至于向国外的供应商采购,这4大关系是经常性和齐全的。

第二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小于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的权利,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劳动分配权、具体人事权等权利优于政府法人的这些权利,因为企业法人是以自益权为主导的,不是以公益权为主导的,且物权关系非常复杂、产权压力非常之大。

2.法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此为第二类的物权法定主体,制度物权法授予国有企业以特别优先权,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区别对待。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制度信托所有权,主要是落实政策到国有企业上,国有企业会在复杂的政治经济环境中肩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产权保护的重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6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种规定比物权法第52条和第55条的规定更加完整一些。物权法仅仅规定了国家法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国企法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

四、两类公有制所有权主体的比较

国家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与国家第二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相比较,就发现两者之间有许多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

主要的异同点在于:

1.所有制关系。同为全民所有制主体,所有制制度决定所有权制度,而所有权制度反作用于所有制制度。通过内部的利益共同体一致对外行使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共同保护与利用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但第一类主体是幕后的权利人,第二类主体是前台的权利人,两者之间既有协作,又有分工负责。

2.所有权关系。同为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即资产委托人是不具名的全体人民,两个主体都是替全体人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但第一类主体全部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第二类主体大部分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小部分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3.物权化关系。同为保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保护国防资产、国家基础设施专控所有权上共同承担责任。但第一类主体以投资所有权为主要功能,并同第二类主体分享资产收益的成果,其公益化程度很高,是任何物权主体中公益化程度最高的;第二类主体是以财产所有权为主要功能,对上级和对外部也谈及投资分配,对内实行按劳分配,其是公益性与自益性并举的。

4.网络化关系。同为多方位多视角的国防资产、国家基础设施专控所有权网络化关系,影响力遍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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