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第20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6-1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20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6-1(2 / 3)

义为: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一般可提供游人参观,但任何人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擅自拆除、分解、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挪动、拍摄、临募,运用最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

第三,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应当定义为: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和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对于绝大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三级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主要是古钱币之类的动产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但任何人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擅自拆除、分解、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挪动、拍摄、临募,运用最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

第四,国家文物专控所有权。应当定义为: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和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可以不定时地收缴走私或者被盗文物,征收和征用散落在民间的珍贵文物,大力鼓励国内法人与公民以及海外华人、国际友好人士捐献或捐赠文物给国家,国家并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大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三级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主要是古钱币之类的动产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但任何人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擅自拆除、分解、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挪动、拍摄、临募,运用最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

第五,国家文物一般所有权。应当定义为: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全部公布,对于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一般文物(主要是一般古钱币、一般古瓷器、一般古图书之类的动产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但任何人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擅自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拍摄、临募,运用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

如果将国家文物所有权定个级别,最高等级是国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权,第二级是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第三级是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第四级国家文物专控所有权,第五级是国家文物一般所有权。国家文物的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等,凡是进入流通领域的文物交易,应当以第五级国家文物为宜,但需要严格审批、严格控制,最好是在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内部流通并收藏。

二、是国家派生性所有权

国家文物所有权,是国家古人类和早先人类的智慧(无形物)派生出来的在本国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之文化物(有形物)的支配权与**权,尽管它们未被国家授予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但物以稀有和濒临绝境为贵,起码在物权价值上超越现当代的某些知识产权。文物保护引起全世界密切关注,受国际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说明了派生性所有权的极为特殊的地位与作用。

派生,是指事物从一方面向另一方面转化,使事物属性发生一定程度或方向上的变化。

派生性物权,是特指人类对于自然界某种文化资源、人文资源加以利用而获得的天然的财物权和人类通过一定的智力开发投资而获得的财产支配权。前者属于先天性的物权,主要包括文物古迹和其他有高附加值文化用品等;后者属于后天性的物权,主要包括俗称的“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而亚知识产权包括了现行法律法规未曾列入相关单行法的近似知识产权的财产支配权。

派生性物权,可分为派生的不动产物权和派生的动产物权。

派生的不动产,简单地讲,权利人或权利法人所创造、获得的派生性不动产财物,是受知识产权、特种产权法保护的具有特定的知识与技术含金量、特定的商业保护、文物保护和人文保护的不动产。

派生的动产,简单地讲,权利人或权利法人所创造、获得的派生性动产财物,是受知识产权、特种产权法保护的具有特定的知识与技术含金量、特定的商业保护、文物保护和人文保护的动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