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5-1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1.所有权定义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指国家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以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依法设立的专门为国家所有的派生性所有权。此项特别法权,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知识产权关系法规范与控制,始终把文物保护的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避免泛商业化运作,限制转让和防止走私国家珍贵文物,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其包括国家已经持有和按级别范围应当所有的两大部分,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为第一类资源所有权、第二等级所有权之一,也包括最优先和最全面的文物获取权、发掘权、支配权、馆藏权、排他权、追及权、鉴定权、复制权、特别的物权请求权和法定的**权、统治权、统收权、扩大的管理权。并不限于文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比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加自由、更加扩张和更加**;也不限于国内的文物物权关系,依托国家主权行使国家的文物追及权时,可以不受诉讼时限的限制,可以向任何一个国家追讨被掠夺或者被欺骗至国外的国家文物。就是说,属于国家专有的珍贵文物,不仅仅受国家的文物保护法保护,而且受国际的文物保护公约法保护。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部分包括道德法的范畴,一般不与交易法发生关系。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可以在不违反制度物权法规定的前提下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就是说,国家级文物一般是禁止流通的固定财产,一般不与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发生法律关系。城镇集体所有的文物分为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和一般流通的三种类型,总体上有可能与制度物权法以及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发生法律关系。私人和其他人所有的文物分为限制流通和一般流通的二种类型,总体上有可能与制度物权法以及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发生法律关系。
遵从公共利益优先保护主义的基本原则,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最优先级的拓展型、管制型、公益型、固定型、特种文化型和派生性物权型特殊所有权,其包括最优先和最全面的文物获取权、发掘权、支配权、馆藏权、排他权、追及权、鉴定权、复制权、特别的物权请求权和法定的**权、统治权、统收权、扩大的管理权等一整套权利,是其他文物权利人所不能及的特殊权利。一个不成文的习惯法是,于无主文物获取权、发掘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方面,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但三者之间的权益范围还要具体划分。具体要求是,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的文物一律收归国家所有,不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的文物国家可以按市价收买。
2.国家的文物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的文物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和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原则上,国家的文物所有权采取中央集权制,中央政府可以适当地向地方政府与保管单位下放展览权、收益权,一般不下放处分权。1980年5月***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规定:“凡是由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都不得据为己有。”
定义为“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第二等级所有权”,只不过是从总体上相对而言的。从整个社会来看,文物并不是国家独有的,集体、私人和其他人也可以拥有,国家对于全部的文物不能完全拥有,势必造成多个文物所有权在列现象,即国家对于文物的主体与客体不具备绝对的排他性功能,因此只能暂定为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和第二等级所有权,比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第一等级所有权低一档次。就具体文物的具体权利而言,国家拥有的文物大部分应当是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第一等级所有权,如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和一级至三级珍贵文物,应当是属于这一类的。
物权法第51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就不一定属于国家所有。这就证明国家的文物所有权等级,总体上不如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这几类所有权等级高,独占性和排他性能力略差一些,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因此低一档次。
3.国家文物所有权可细分为五个等级
实际上,国家文物所有权应当有5个**等级,从第1级至第5级依次为:国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国家文物专控所有权和国家文物一般所有权。简单说来:第1级的,国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