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第18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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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1-1(2 / 3)

利与义务对号入座平衡原则

3.特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4.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5.国家法人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四统一原则

国家法人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的设立与行使、保障,比任何一种财产支配权所起的作用与发力程度都大得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律的执行效力,从法律制度上到法律行为上非统一不可。

(1)国家主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统一保护原则

(2)国家**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统一保护原则

(3)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与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统一保护原则

(4)国家土地公益权与国家土地自益权统一保护原则

6.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原则

7.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严格区分原则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没有中间道路可走的,走邪门歪道更是行不通的。不是谁当的官大、权力大或者势力大就一定掌握了真理,强权政治是代替不了真理的。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

第三,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的**是利众的不是专门利己的。

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当然要**,当然是利众的,不是专门利己的,跟其他各种物权人的物权价值观与行动目标是完全不同的,这是毫无疑问的。最根本最有效最科学的**应当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只有这样才能统一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制度信托关系,彻底理顺各种土地资源的物权关系,使得各个层次的土地使用权都恰如其分地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既利国又利民,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预防土地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国家主权债务与房地产经济危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民众的土地使用权与住房使用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民众享受福利社会主义的各种优越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国家不分大小,地不分东西南北,人不分种姓和社会制度,土地所有权只能以国家所有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集权制来管领全国的土地所有权。从国家诞生的第一天起,整个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全部归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国家消亡,这个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就归于他国所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不是什么厚黑或者****形式的“特权”,而是理性的回归罢了。从这个意义上来,国家法人的专权与**是天经地义的,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是符合一切天理、法理和伦理的。

为什么农村集体有土地所有权而城市集体没有土地所有权?为什么市民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而过得非常实在,农村集体有土地所有权反而过得很不实在?农村集体与个人都不能自由买卖土地与房屋,怎么个行使土地所有权?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的**是利众的、不是专门利己的,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既不能**、也不能利众,授予集体的这种高级所有权到底有何用处与益处?

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全国土地的领土主权,全国各行各业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建设的批准权,土地征收、回收的决定权,土地流转的处分权,土地作物、生产品、出让金的收益权,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以及相关收入的一次分配权、二次分配权、三次分配权等。所谓“全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指的是有的人直接利用国家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直接获取土地的收获物,有的人可以通过二次或三次分配的途径获取土地的收益。

前苏联在解体和资本主义复辟以后,由世界上数一数二的超级大国沦为三流国家,综合国力大幅度下降,两极分化非常严重,官员**案件频仍,人口大量减少,人均寿命大幅度下降,大多数工人、农民的生活水平今不如昔,莫斯科的地价房价和地租房租水平猛然暴升至世界前十名,充分说明了市场经济以及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土地私有制的极端危害性。破坏土地国有化的基本原理,破坏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极端危害性可见一斑。

第四,国家法人实现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途径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每个国家的大势所趋和人心所向的客观存在。因为始终如一地利国利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最优化效果、符合经济学和物权学的一般均衡原理、符合自然辩证法与社会辩证法基本原理、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原理、符合国家主权主义和福利社会主义的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遂成为每个国家亟待办理的头等大事,这条光明灿烂的道路是每个国家的必由之路。

所有的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制度,都是严重违反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对号入座平衡原则、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国家主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统一保护原则、国家**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统一保护原则、国家一级与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统一保护原则、国家土地公益权与国家土地自益权统一保护原则、土地所有权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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