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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6-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6-1

担保物权

一、基本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以及无因管理和债务担保等活动中所产生的专业性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优先受偿权,特定条件下或者还包括完全受偿权、保全受偿权。

担保物权,是由普通债权法锁和担保债权法锁组成的债物权或者物债权,是以确保债务之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与普通物权相对。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之类的担保与反担保物权,受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特殊情势下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由担保物权形成的物权关系,主要是担保法锁关系或者担保法律关系,其次是担保信托关系、担保合同关系、担保排他关系、担保对世关系,即债物权关系和物债权关系,包括一个内部的物权关系和一个外部的定限与反定限的物权关系,甚至于包括三角债式担保与反担保、定限与反定限的物权关系。

与普通物权关系不同的作法是,担保物权不再实行“所有权中心论”,转而实行“债权中心论”和“所有权限制论”,以利于债权人在财产担保的条件下清偿债权或者优先受偿。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扰乱物权关系,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担保物权主要受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必要时需要利用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担保物权以及担保物权法的显著特点,是逆时针的物权化运行机制,其目的不在于保护和维持物的所有权之现状,而是通过限制物的所有权,进而利用法律工具促使变更、转移和消灭物的所有权,最终变更为债的所有权。这是一种主要的逆时针的物权化方式。另外一种逆时针的物权化方式,所担保的不是物而是权利,其目的不在于保护和维持权利的所有权,而是通过限制权利的所有权,进而利用法律工具消灭权利的所有权,最终变更为债的所有权。普通物权以及普通物权法的显著特点,是顺时针的物权化运行机制,确认、保护和利用、调整所有权成为普通物权法的重中之重,其他的下级物权需要听从所有权的召唤,唯马首是瞻。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体系中历史最悠久、用途最广泛的一类担保权利之一。系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或权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的主体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的客体是抵押的不动产、动产之类的财产或者权利。抵押的形式,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或权利。

最高额抵押权,亦称累加最高限额抵押权、累加最高债权额抵押权,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的交易关系所生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设立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亦可由一般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延伸至连续抵押权或累加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可以连续地抵押、连续地产生法锁和解开部分法锁、连续地实现阶段性的特殊抵押权。总体上,最高额抵押权是关于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非特定的担保债权,仅预定为一个最高限额,每一次出现的债权债务额度是可以上下调整的,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担保的连续的特殊的抵押权,具有比一般抵押权更多的优点与长处的优势抵押权。

动产质权,亦称动产质押权,是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上取得债权担保并偿还债务的一种法锁性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该占有控制即信托管领的财产优先受偿。动产质权有独立的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标志,总体上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制度物权法较少介入动产质权,普通物权****曲折地介入动产质权。

最高额质权,指为担保连续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此项质权为特别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最高额质权适用于一般质权的规定,某些方法与手段可以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权利质权,即权利质押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的一类质权,即是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设定的质权,主要是以依法可转让的债权或者其他权利为标的物设定的质权,性质上是权利价值权、货币价值权和担保价值权。包括银行票据类、债券储蓄类、股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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