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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1(2 / 3)

是公平合理的起码的要求。这种一般性的物上请求权并不是普通物权法的专利,在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也有同类的重作的请求权。重作的请求权是不分公物和私物、公物权人和私物权人的。同样地,责任人是包括各种单位与个人的,无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之物毁损的,可由其监护人负责重作。

二、一般分类

重作的请求权,主要是指权利人要求责任人对毁损之物进行重作的权利。对于不能修理之物,就按照原样原貌、原质原量重作,以便于再现被毁损之物被新物所代替;对于能够修理但修理不合格而报废之物,也可以按照原样原貌、原质原量重作,以便于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某些被毁损之物于重作时不达标准时,权利人可以再度行使重作的请求权,直到完全符合要求时为止。

1.对于修理的重作请求权

修理的请求,对于没有通过标的物质量、数量、性能、用途等要素达标的,修理请求权人有权提出“修理的重作”的要求,被请求权人有责任、有义务为请求权人履行其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修理的重作”就是返工修理,即重新作出修理的作为。重,即重新,作,即修理的作为。如家用电器的保修期是一年,在此期间内,同一家用电器同一零部件再次发生故障而修理,就是重作的修理或者修理的重作。在这里,零件的毁损就是零件不合格的毁损,虽然使用电器的是所有权人,同样会产生物上请求权。

“修理的重作”是与其四要素—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性能、用途相对应的,超过这个范围或者低于这个范围的要求,可能是不太合适的请求。如果是双方当事人认可,不在此限定范围之内。

前面讲到,修理的请求权,需基于维权程度、物权价值的安全性可靠性考量。一般而论,可以是适用的高标准、严要求,可以要求略为优于、好于被毁损物以前的性状,权利人有权抵制敷衍塞责的修理或者再修理、重作或者再重作。

2.一步进行的重作请求权

当请求权的标的物受损害程度,高于修理请求并且低于更换请求、恢复原状请求时,第一步即可进行重作的请求,也包括重作的重作请求。这种请求权,就是一步进行的重作请求权。

生产流通领域的修理、重作是比较突出的,产品是以质量标准来进行的,出了质量问题,修理、重作是事后弥补的措施。

物权领域的重作,除了生产领域修理、重作的要求以外,将会附加一些要求。比如,生产领域的修理、重作是管理者对于生产者的合同关系,由双方的合同来约束重作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进度、成本,并付诸行动,这是由债权关系来调整的重作。债权关系的重作,可以是对标的物的重作,也可以债务抵偿被重作标的物的价值。物权法的重作,是排除债务关系法的“双向选择”法,采取单向选择法,只考虑重作,重作才是首要的目的。当然,物权领域的重作,其物权技术方法与合同法的重作是一致的。

物权法的重作请求权有着特定含义与指向,可以专门针对不适用于债权法意义上的重作,对于特定的标的物作特定的请求。比如,承包工程的负责人承包一栋二层的楼房,打地基的钢筋水泥不合格,发包人要求重作。此时,承包人的选择只能是对于所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进行重作,不能说:“你这栋楼的造价是20万元,我给你20万元,你把这栋楼房给我算了。”承包人的请求是反请求,是企图以债权法的办法来变更物权法的重作请求权,发包人当然不能这样做。发包人的重作请求权,是物上的请求权,不是钱上的请求权。

对于文物的重作,应当包括仿制、复制在内。这种仿制、复制,是指文字资料之类的文物,因抢救发掘古典历史资料而进行拍照、录像、修理和仿真制作或复制制作,并通过计算机的存储后保存制作—“重作”。

3.对于再重作的请求权

重作请求实现以后,重作请求权人对于重作的标的物,全部不满意或者部分不满意,只要理由正当而充足,可以重启重作请求权,这就是“再重作请求权”。

与上述的重作请求权一样,“再重作请求权”也是以物权的保护为中心的,不是以债权的保护为中心的,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是不会变通为债权的再重作请求权的。

再重作请求权是否可以成立,依主客观条件而定。请求权人对于被毁损标的物再重作的理由正当而充足,没有滥用请求权;并且被毁损标的物适合再重作,不适合更换等请求权的行使。

4.对于文物重作的请求权

对于文物的“重作”,就是依照文物原样原貌仿真性地制作、复制。这种仿制、复制,主要是指文字资料之类的文物,因抢救发掘古典历史资料而进行拍照、录像、修理和仿真制作或仿真复制制作,并通过计算机的存储后保存制作—“重作”。对于字画之类的文物,是否可以仿制、复制,应当分门别类地对待。

行使文物“重作”请求权的主体,是文物保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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