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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1(2 / 3)

能说,即所有权人“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占有权、处分权。此处的“享有”是“占有”的意思);意大利物权法也采纳二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处分权)。日本物权法采纳三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自主物“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我国台湾省也采纳日本物权法同样的三项权能说与样式,即所有权的权能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俄罗斯物权法也采纳三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自主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3]。中国的物权法别具一格,采纳四项权能说,即所有权人对自主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4]。

中国物权法采纳所有权之四项权能说,较其他国家比较完整,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这为下一步深入探讨与修改物权法是大有裨益的。

无可讳言,中国物权法的所有权概念,仍然囿于古典式物权法的樊篱。一方面,将不动产所有权权能与动产所有权权能混同在一起,有牵强附会之嫌。虽然两种财产的所有权的权能都是四项式,可彼此之间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有强弱、难易之分。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是极为特殊的一类所有权,将土地所有权混同于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无法自圆其说,物权法中最大的焦点难点问题就发生于此。更为重要的是,作为21世纪的中国物权法,深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没有将大量的特别有分量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列入其中,没有将综合利用物所有权列入其中,也没有将零式所有权列入其中,国家的、集体的、聚合的及其他公有的所有权显得非常单薄而凌乱。

中国物权法融入了部分国家的、集体的所有权,这是一个大胆性探索,比较西方物权法有很大的进步。西方物权法,往往将物权法当作“私法”,公有制物权法不太受重视,条款相对较少。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社会主义的大国,中国物权法又作为21世纪的物权法,眼界应当更远,起点应当更高,物权概念应当更新,物权品种应当更多,物权法质量应当更优,物权法条款应当更充盈。唯有如此,中国的物权法,才有资格与世界上最优质的物权法相媲美,才能将中国物权法煅造成世界上最科学、最完善、最精确的物权法。

美国**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霍姆斯《普通法》),这句格言点出了法律来源于法律经验,又还原于法律经验。用法律实践、法律经验来检验法律、维护法律,而不是用主观判断、主观臆测来敷衍法律,这才是“立法、执法、护法”和永葆法律青春的奥秘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度过60多年的峥嵘岁月,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加上13亿人民的集体智慧,一定能够化作无穷的力量,一定能够克服各种困难与纷争,一定能够将中国的物权法煅造世界上最科学、最完善、最精确的物权法!

中国的物权法总体上是好的,但是,物权法的漏洞仍然较多,许多利益群体的许多合理诉求未得到合理解决,特别是在制度物权法方面和公共财产保护方面显得相当的单薄,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因此而大打折扣。

本巨著全面解构分析中国物权法的内容,具有全面性、前瞻性、开拓性、建议性等几大特点。同时呼吁,物权法亟待修正,并请各界仝仁一起关注物权法的全面修改与完善,一起关注物权法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确化。

注:

[1][2]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247页;第295~296页。

[3]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草案)参考》第193~194页(有删节)。

一、所有权的概念

(一)对所有权概念的规定

1.概括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瑞士民法典》第641条第一款规定:“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自由处分。”

2.规定两项权能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意大利民法典》第832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3.规定三项权能

《日本民法典》第206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我国台湾民法第765条也作了类似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俄罗斯民法典》第209条中规定的三项权能与日本和我国台湾略有不同:“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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