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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2 / 3)

同中标示得很规范很清楚,或许也不一定需要重新签订质权合同或者抵押权合同。

四是优先受偿权论。亦称优先处置权论。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指担保物权法专门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度德量力的一种特殊化的物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依托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建立健全巩固的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的物权化与债权化模式,打破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普通物权格局,授予担保物权人对于担保标的物或者权利以一定的控制占有权与优先处分权,和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确保担保物权之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优先受偿权,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1)内外有别的优先受偿权。内指有担保物权关系的优先受偿权人,外指无担保物权关系的优先受偿权人。优先受偿权主要是针对“外”的,对于非担保物权人自然有铁定的排斥性。如果针对“内”的,首先要确定留置权的优于质权的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权利质权的也可以优先于动产质权的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权也可以优先于一般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另外,同是抵押权、质权或者留置权的,依法分别按照登记优先或者按照债权比例受偿。(2)可立可消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法是建设性的财产权法,所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是个基本的套路,立消自由是其中的方法之一。债权人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达到清偿债权的目的。

其实很多时候以所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权债务是很麻烦和不经济的,光是拍卖中介费就是一笔不该付出的很大的费用。一些债务人咬紧牙关向别人借债来还债,并赎回自己的财产并撤销担保物权关系,以免于发生更大的损失。只要债务人提出合理的清偿债务的要求,债权人应当答应,法律是同情和支持的。实际上担保物权并不完全依赖于成文法,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平公正原则,适用一些习惯法也是可行的。

五是中级物权法。从法律效力层面上讲,普通物权法属于中级物权法品种,这主要是指其强制性手段和技术性措施不及制度物权法而优于普通物权法。每当在普通物权法中变更为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之后,普通物权法就自动地让位于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

如果普通物权法中的项目变更为抵押权,标的物所有权就由债权人和所有权人共同控制,原有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基本或者全面改观。如果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中的项目变更为质权,标的物所有权就由主要债权人占有控制,原有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就全面改观。如果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中的项目变更为留置权,标的物所有权就由主要债权人直接占有控制,原有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就全面改观。普通物权法中的物权由高到低可能有5个档次,担保物权法中的物权由高到低可能有3个档次,但每个档次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或者约束力均优于每个档次普通物权的法律效力或者约束力。

如果担保物权法中的项目变更为制度物权法后,就由债物权中心论变成了公共利益物权中心论,原有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全面改观。公共利益物权是比担保物权更加优先的一类特种物权,其主要是依行政手段来行使的权利,经济手段是次要手段。最通行的是依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单位、个人的财产,国家征税、行政性收费与罚款自不待说。通常情势下,公共利益物权人是以减弱、消灭或者没收普通物权人的财产,来达到行使公共利益权利的目的。因此上,制度物权法的强制性效力比担保物权法的强制性效力更强。由此可见,担保物权法仍然是一种中级物权法。

六是交易领域的专业物权法。亦称小众化技术性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是指规范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等经济行为的专业物权法。此处的专业,包括担保法专业、物权法专业和当事人所从事的专业在内。这就要求当事人对于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担保物权需要慎之又慎,需要科学、严谨和公平公正、恰如其分。

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还有一个很大的差别就是:担保物权法是小众化的专为有产者、交易领域的当事人度身定作的专业物权法,使得债权人不至于吃亏,使得债务人不至于占便宜。毫无疑问,如果没有事前的交易和事后的财产或者财产权担保,就不能成立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则不然,这是大众化的物权法,除了向有产者、交易领域的当事人度身定作的常规物权法以外,还尽可能地向无产者、非交易领域的当事人度身定作非常规物权法。如普通物权法规定了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公共物权,这就兼顾了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平等的权利。一些社会贫困人口、灾民、被征收财产者等弱势人员等,这些无产者和准无产者也能依照普通物权法享受一定的物权。

担保物权法是当代物权法中配套的内容,没有此类物权法介入就不能成其真正的当代物权法。中国物权法是最具代表性的当代物权法,形成了当代普通物权法和当代担保物权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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