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第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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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2 / 3)

,两者不可偏废。

四是财产权辨识论。普通物权法中的财产权类型很多,有的是变幻莫测,有的物权关系错综复杂。依据一定的物权法理仔细辨识财产权,厘清财产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以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大致上,动产所有权的设立以动产交付为公示条件,需要登记的动产别当别论。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项物权的设立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但分为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和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两种形式。前者是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后者不登记可以勉强凑合,但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占有,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法律效力很低。

辨识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实际上包括财产权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派生性财产权利与义务的确认、设立、保护、保持、限制、变更、融合、转移、转化、调整、整合、离合、增长、升格、消灭、消失或者复活、圆润、回溯、回旋、回报、排序、排他等法权状态的各种辨识方法,既要辨识权利,又要辨识义务,有很多的辨识方法与可比较的模式。

在合同法中,存在合同关系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担保法、民法通则也有这种倾向,只是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那么,普通物权法实行的是物权关系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哪些需要保留、哪些不需要保留合同关系中心论,则有赖于普通物权法之财产权辨识论来进行重新定义。毕竟普通物权法是一种与众不同的财产权法,这里面有固化、半固化和非固化类型的财产权,有登记生效主义的财产权,有先天性和后天性的财产权,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财产权,还有不可变更、不可转移的财产权等等,这跟合同法中大众化、交易化、契约化之类的财产权是有本质区别的。

五是低级物权法。从法律效力层面上讲,普通物权法属于低级物权法品种,这主要是指其强制性手段和技术性措施不及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每当在普通物权法中变更为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之后,普通物权法就自动地让位于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

如果普通物权法中的项目变更为担保物权法后,就由所有权中心论变成了担保物权中心论,原有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基本或者全面改观。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这些他物权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优先受偿权、完全清偿权和对于债务人(所有权人)的财产占有控制权等项担保物权,实际上是以担保物权法取代了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可以压制和取代普通物权,但普通物权不能压制和取代担保物权。由此可见,普通物权法是一种低级物权法。

如果普通物权法中的项目变更为制度物权法后,就由所有权中心论变成了公共利益物权中心论,原有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全面改观。公共利益物权是比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更加优先的一类特种物权,其主要是依行政手段来行使的权利,经济手段是次要手段。最通行的是依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单位、个人的财产,国家征税、行政性收费与罚款自不待说。通常情势下,公共利益物权人是以减弱、消灭或者没收普通物权人的财产,来达到行使公共利益权利的目的。因此上,制度物权法的强制性效力比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强制性效力更强。由此可见,普通物权法仍然是一种低级物权法。

六是大众化的物权法。尽管普通物权是一种低级物权法,但其是面对各个单位与个人的,故具有大众化的物权法特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等普通项目的物权是每个人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物权,甚至于无产者、往生者和未成年者也会有一定的普通物权。整个人类社会完全是个大众化物权化的大社会,无论他们感觉到或者没有知觉到自己是一个普通物权的主体,铁定了他们仍然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普通物权人。

尽管普通物权法是一种低级物权法,但其物权法理学的深奥程度丝毫也不比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的低。因其品种繁多且相当的错综复杂,日常应用的频率也相当高,这就促使许许多多的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和一些爱心人士兴趣盎然地研讨其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

现在我们得知,普通物权法中的一些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为解答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模式,获益匪浅。以设立担保物权而论,在成立担保物权关系之前必须弄清楚原有的普通物权关系,而且需要弄清不动产、动产、派生性不动产和派生性动产等项的物权关系的差别,否则就会变成盲人瞎马,变成了无效或者无功的担保物权关系。在普通物权之上设立制度物权同样是如此。只有在弄清楚原有的普通物权关系之后才能正确地设立公共利益物权,才能合理地征收、征用普通物权人的财产并合理地给予补偿。否则就会将好事办成坏事,从而损害了制度物权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普通物权法是每个国家物权法中必须具备的内容,否则就不能成其真正的物权法。中国物权法是最具代表性的当代物权法,形成了当代普通物权法和当代担保物权法并驾齐驱的特色,并融合部分制度物权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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