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治安、健康、能力和家庭生活。任何吉哈德行动都是为了一个崇高的目的,有规划的行动,为了自己的家庭和国家,也为了其它人的幸福,不许可迫害或损伤别人利益。禁止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吉哈德可以是个人的行为和责任,也可以是社会集体的行为和责任。因此,在伊斯兰教中吉哈德包含两层含义:同私语作斗争属于重大的吉哈德,反抗侵略属于微小的吉哈德。吉哈德的法学定义是以言语,财产,生命为主道奋斗;为捍卫宗教信仰,生命财产,为抵抗外来侵略,保家卫国,为消除暴力、迫害而进行的正义斗争。
吉哈德也包括战争内容,在战争中,吉哈德的目的局限在善功之内,不能越过界线变成对外发动侵略,建立霸权。穆斯林也不是绝对的和平主义者,战争是万不得已的自卫行为,面对来犯的敌人,真主允许穆斯林拿起武器,组织抵抗,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伊斯兰不许可穆斯林对任何人发动侵略战争,禁止欺凌弱小民族,不许可在国外建立殖民地,贩卖奴隶,奴役、压迫和屠杀居民。战争的唯一原因是必要性的自卫,捍卫信仰,保家卫国,保护当地居民安居乐业,仅此而已,不许可在战争中有过份的行为。当然有严格的前提和善后要件,却不是唯一的一种。千百年来穆斯林们对这些经文的理解,也并不仅仅指向参战奋斗这一种形式。吉哈德涵盖了和平与战争状态下的各种情形,为之确立了圭臬。
多数伊斯兰教法学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吉哈德”义务的履行方式概括为心、舌、手、剑四类,其中“剑”的方式即真正意义上的武力吉哈德。在伊斯兰教早期反对麦加多神教徒的暴力迫害和军事进剿的斗争中,武力吉哈德对于穆斯林的生存和伊斯兰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是当时“吉哈德”的主要履行方式。但是,伊斯兰教的和平本质决定了“武力吉哈德”是非常时期的特殊律令,是—定阶段的宗教义务。一旦对伊斯兰的威胁解除,穆斯林就不能继续杀戮。倘若把“剑”式“吉哈德”推而广之,坚持一贯,则有违真主旨意,同伊斯兰教的和平宗旨相背离。所以,穆斯林履行“吉哈德”义务,经常的主要的途径只能是和平的心、舌、手方式。“心”即按照真主的教导,自觉地同内心邪恶作不懈斗争,以抵制诱惑,净化心灵,坚定信仰。什叶派和苏菲学者尤其推祟这种方式,称之为“重大吉哈德”。“舌”和“手”的方式,泛指以口、笔传播伊斯兰,劝诫大众信奉伊斯兰,驳斥教内的异端邪说和教外的歪曲攻击。“吉哈德”有这种丰富有效的完成方式,所以穆斯林履行这一宗教义务时,完全可以选择非暴力对抗的手段,特别是不存在敌对势力剑拔弩张的迫害和进攻的环境中。“武力吉哈德”让位于有利社会发展进步的和平方式,更是伊斯兰教义原本的要求。
而圣战实际上是异魔利用人们的信仰和劣根性,制造血祭来增加自己的力量。(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