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资金亏光,操盘手所在的公司也会说那是操盘手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最多解雇操盘手,客户得不到丝毫利益保障。所以,客户更多的是要防止操盘手违约,这就必须靠操盘手提供风险金作约束。
代客户操盘,对证券公司、公募基金之类的从业人员来说属违法。但是在强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有的券商的研究员也会铤而走险,暗中给大客户操盘,甚至会在发现一只股票后,先建好仓,然后出研究报告,再卖给公募基金经理,坐等公募基金来抬轿。
不过对阳光私募来说,代客户操盘处于黑白之间的灰色地带,相当于做的非阳光私募业务。由于阳光私募独立法人资格缺失,私募基金面临无法设立证券账户等诸多尴尬,基金必须通过信托平台运作,私募公司严格地说只是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也就相当于“研究员”、“分析师”。这种经营模式下,私募操盘手代客操盘也处于尴尬地位,操盘手与客户双方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游弋着走钢丝,更多的是靠道德和诚信来维系合作关系。
对不少小投资者来说,初次请人代其操盘,他们把注意力更多地是放在“发财”的梦想上,而淡化了“亏损”的风险。即使协议上说操盘手要承担部分亏损,往往不会提及风险金这条,客户也不会首先想到这点。即使想到这点,操盘手也会避而不谈。如果实在躲不过这一环,操盘手宁可少拿提成,也不愿承担亏损风险。真若这样,牧之蓝可以让出一些提成,按惯例是按盈利的20%提成。
作为席冰浩这类上百万的大客户,风险意识则会强很多,就会首先想到操盘手风险金这条,这既是对操盘手实力的考察,也是合作的保障。
牧之蓝对风险金这一环想瞒也没有瞒过,就答道:“我付10%的风险金。”
席冰浩说:“如果我拿五百万,恐怕不只这点吧?”
牧之蓝说:“这能保障席董的利益了。”
席冰浩说:“知道其它操盘手要与我长期合作,首次风险金是多少吗?”
牧之蓝清楚那个比例,可高达20%,但他不愿也不能拿出这么高的风险金,连拿10%的风险金也困难,就故意说:“不超过12%吧。”
席冰浩说:“不。20%。你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