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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二章 行政制度(2 / 2)

,只增加了两条,一是绝对禁止民间私斗,凡有民间私斗者,一率充役三年;二是凡是有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的无业游民,也都将由官府统一组织开垦荒地,不从者也将充役三年。

第三、就是制定各种税赋、劳役,这样才能够保证国家有财政收入,而百姓、商人纳税,也都有法可依,不会被随意征税役。

代郡的税赋分为农税、户税、商税三种,农税按二十税一的比例收取;户税按户为单位收取;而商税目前按十五税一收取,并取消所有关卡的消用。而毎一户人家在每个月内将有十天劳役,不过劳役可以用赋税代替,也可以由聘雇他人代理。不过在服军役其间,可以免除户税,劳役,农税减半。另外对国家有大功者,也可以适当减税。

第四、是奖励军功制度,除了可以减税、免税之外,还可以获得晋升的机会,当然军功的详细计算方法,是按斩首和战功大小综合计算。一般来说,士兵和中下级军官主要是计算斩首的数量,而中上級军则是看战果、战功的大小来计算。

第五、奖励耕种,凡是耕织勤劳、多收粟帛者,可以免除一年的劳役、户税,并可以获得晋升爵位。

这五条制度都确定下来之后,那一个国家的框架就基本建立起来。其他的三条就不能马上确定,而是逐步建立。

第六,是建立户籍制度,代郡的百姓、还有选拔淘汰下来的士兵,全部都和军队一样,按五十编制,平时耕作,农闲时练兵,而在战时应征入伍,按照各乡村编制,就可以很快成军。而逃避军役者,将罚服重役十年。

另外户籍制度还有两条附加条令,一男孑年满二十,女孑年满十八岁,必须成婚配,否则税役加倍;二每一户父母只能留有一个儿孑,如果有两个儿孑,在小儿子年满二十之后,必须单独立户。这两条附加条令的目地,是为了鼓励生育,増加人口,扩大社会生产力,同时多分户口,不仅可以増加国家的收入,同时也是瓦解地方宗族势力。

第七、是建立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分为三条,首先是清查土地,先由每一户申报自己拥有的土地,在官府备案,并发给地契。但如果有私藏土田,隐藏不报的,一但查出,就立刻充为公有,同时罚三年的税役加倍。而官员的食邑土地,如果未经明确的规定,也是要交纳税役。

其次,土地允许自由买卖,租聘、抵押,但买卖土地,必须到官府办理移交地契、税收等手续,未办理手续,将视为非法买卖,双方都将受罚。租聘、抵押土地,可以不用通告官府,但由原土地主人负担土地税役。如租聘、抵押土地,由租户、收押者负担税役,则需到官府办理相关手续,备案。租聘、抵押期满之后,再到官府消案第三、鼓励百姓自开垦荒地,所开垦的荒地,可归百姓自己私有,可以自行买素、租聘、抵押,但凡是开垦荒地,必需要先向官府申请,办理地契备案,所开垦的荒地,五年之后才能进行买卖,五年开荒期间,前三年免税,后两年半税。未向官府申请,办理地契备案,而私自开垦荒地,一经发现,土地收为官有,罚苦役五年。

第八、兴修水利、开沟渠。这一项耗资巨大,目前高原没有能力大规模的上马水利工程,只能先定一个大原则,以后再慢慢说。而民间可以自行组织,开挖河渠,但需向官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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