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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章(1 / 6)

揉了有些发胀的太阳穴,徐富聪站了起来略微活动了一下后,便开始继续看起第三篇报告来,这时有人将今天需要处理的文件送了过来,在问清楚今天并没有平常所需要急着处理的急件后,徐富聪略微得意的笑了下后,便开始继续看起最后一篇文章来。这篇文章的题目叫:论行政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

摘要行政立法权有授权立法权和职权立法权两种类型。在关于授权立法权的理论中,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不太适合中国的国情,但其原理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禁止授权立法原理和立法权代理说可以适当地借鉴,立法权转移说则不能正确说明授权立法权的来源。授权立法权来源于权力机关的授权,授权立法必须受到严格的控制,以不侵犯公民的权利为原则。我国存在职权立法,并且职权立法不是授权立法。行政职权立法权违背民主和宪政原则,与我国的政体相矛盾,造成行政立法的混乱,应当取消。

关键词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职权立法权立法权来源立法正当性

行政立法包括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两种类型,而授权立法权和职权立法权具有不同的来源,因此讨论行政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需要将两者分开论述。

一、授权立法权的正当性

本文的研究主题限于行政立法,因此本文所说的授权立法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及其结果。这样就排除了下级立法机关根据上级立法机关的授权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授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也就是说,授权立法不全是行政立法。虽然英国的韦德爵士将国有企业、行业组织等根据授权制定规章的行为也概括在行政立法之内,王名扬先生将法国的地方议会制定的条例也归于行政立法的范围,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最好采取狭义的理解。

关于行政机关行使授权立法权的权力来源的正当性问题,除了从行政立法的必要性的角度即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立法机关能力有限的角度进行讨论以外,还有专门适用于授权立法权一些理论,当然,在大多数国家行政立法权就是授权立法权,因为在这些国家只有授权立法,没有职权立法。

(一)禁止授权立法原理

禁止授权立法原理(doctrineginstdelegtionoflegisltivepower)也可以译为反对授权立法原理,是美国法院在司法判例中形成的一种关于授权立法的理论或者原则。这个理论字面意思是禁止或反对授权立法,倒是和它的理论基础或理论渊源是一致的,禁止授权立法原理的基础就是近代的社会契约论。洛克对此有经典一般的论述:这种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一旦共同体把它交到某些人手里,它就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其他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无论得到什么权力的,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可能具有成为法律的绝对必要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了基于人们的同意和基于人们授予的权威,任何人都无权对社会制定法律。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任何人。既然立法权只是来自于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拥有那种权力的人就不能把它转给其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形使立法权的人,决定国家的形式。当人民表示‘愿意服从规定,接受那些人所制定的和采取那些形式的法律的支配’时,谁也不能声称其他人可以替他们制定法律。他们选出一些人,授权那些人为他们制定法律;除了那些人制定的法律外,他们不受其他任何法律的约束。禁止授权立法原理要求行政机关决定给予私人的制裁或强制性控制,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授权的方式是制定控制行政行为的规则。立法机关必须颁布规则、标准、目标或某个可以理解的原则,以指引行政权力的行使。相应地,个人进而享有抵制未经授权之政府侵权行为的权利。然而,假如允许立法机关将其立法权像批发商品一样地授予行政机关,那么,这些原则的所有实际意义会被剥夺殆尽,在相互冲突的社会政策之间的选择会由非民选的行政官员作出。况且,对行政机关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制定法控制,会使公民失去用以对抗行政权滥用的有效保障:立法机关无法对所有行政行为实行持续的监督;法院在缺少具有引导作用的立法指令的情况下,就没有可以用来衡量行政权力主张的标准。

但是,由于社会的需要以及立法机关不可能详尽制定所有的法律,法院也不可能全面禁止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为了维持传统的理论,法院最初认为授权法中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只是确定法律实施的情况,或者补充法律所未规定的细节,不是立法权力,最低限度不是专属的立法权力。如一八一三年的布里格奥罗拉货船案,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总统只是根据法律中的规定,确定恢复已停止适用的法律的事实是否存在,没有行使立法权力。这个判决对委任立法的合宪性问题没有正面说明,实际上是肯定委任立法。法院在一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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