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啊,”她感叹道,走过来拿起Ipad把玩着,“别忘了请客。——这个东西,我先替你玩玩。”
“喂——”林清大声抗议时,她已经一本正经地回自己房间去了,砰地关上门,从门缝里飞出一句话来:“什么时候请客,什么时候还给你。”
靠!林清暗暗咒骂着,她平时连口她妈妈做的泡菜都不给他们吃,现在直接把他的Ipad抢走了。
房间打扫干净了,气象一新,窗明几亮。可是高品质生活的象征——Ipad没了。现在是早上8点,他只能骂骂咧咧的坐在电脑前,用“传统”的方式阅读邮件。
七封新邮件,至少有四封是垃圾邮件,一封是信用卡账单通知,一封是朋友发来的电子明信片。还有一封不知发件人是谁,邮件名的字体不大,对林清而言却相当提神醒脑:
“别做何华王纪的案子!”
什么?
林清身子一挺,差点连人带椅翻过去。他站稳身形,迅速打开了这个邮件,里面没有正文,全部内容都浓缩在这个标题里了。
邮件是凌晨4点发出的,发件人的地址从未见过,名字叫做BH2000。林清不记得自己曾见过这个邮箱,然而这个邮件表明:这人认识自己,并且知道自己将要做何华王纪的案子,而且,这人知道自己的邮箱。
林清立刻搜肠刮肚地回忆自己认识的人里有谁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目前,知道他要办案的人只有何总和罗安山,但他们俩显然是不可能的;华芳菲也知道大概,可是,林清没有递过名片,所以她不会知道他的电子邮件。还有谁?其他公司高管?他们更不知道了。
退一步,里面说“案子”,却没说什么案子。是别做何华王纪交来的这个案子,还是所有何华王纪交来的案子?如果是后者,那嫌疑人就太多了,本律师事务所的几乎所有人都看到了晚会上的情景,都知道他要成为何华王纪律师团的成员了,他们可全都知道他的邮箱。
也许是没机会的律师嫉妒自己得到了这个机会,也许是律师团里的律师不愿自己来分一杯羹,他们发个电子邮件来骚扰一下?
好无聊。
熬了一年多,好不容易有了这么个出头机会,你让我不做我就不做?再说,这个案子对他而言还有特殊意义……林清冷笑一声,就想删了这封邮件。然而鼠标点击之前,他又改变了主意,他点击了“回复”,写道:“你是谁?为什么?”
发送。
想让我不做?恰恰相反,你勾起我的工作欲望来了。林清把案卷摊在了键盘上。
为了自己的前途,还有,为了……他必须认真对待这个案子。
起诉状,证据目录,厚厚一叠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林清首先拿起诉状,他的表情严肃起来。
原告:马湘云;被告:王琳。
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王明道名下之何华王纪集团11%的股份归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死者王明道之女,也系其唯一继承人。1999年,何华王纪集团进行改制,增资扩股,原告出资330万,以死者王明道的名义入股,由王明道代为行使股权至今,并多次参加股东会议,签署股东会决议。……有鉴于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致状贵院,请求依法确认王明道名下之何华王纪集团11%的股份归原告所有。”
很显然,原告就是冲着股份来的,11%的股份,按照现在的市值已经上亿。
林清翻着证据材料,里面包括几张汇单复印件,金额汇款人都是马湘云,收款人有的是王明道,有的是何华王纪公司,金额加起来正好有330万。下面还有一张《出资协议》,内容是王明道代马湘云持股,一个细节引起了林清的注意:在这张《出资协议》的下方没有王明道的签字,只有一个四方形的图章。
他用铅笔在一张便签上写下:“出资协议——无签字,图章。”
在下面是十几份股东会决议,时间跨度长达十几年,内容不尽而同,共同之处是:里面没有王明道签名,而是马湘云签字。原告以此证明:她才是真正的股东。
林清翻阅过这叠厚厚的文件,在便签上写下了:“股东会决议——真实性?核实具体情况。”
想了想,他又在下面写道:“收集王明道签字的决议;核实原告身份;核实汇单。”
写完这些,他在电脑里新建了一个文档,做了一个图表,把每一份证据输入进去,在后面列道:“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备注。”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是所谓的证据三性了,后面的“备注”用来具体说明对证据的意见。他做好这个表格,松了口气,等周一和罗安山、王琳见面时,他会核实相应的材料,必要的话,还要到何华王纪集团去核实情况,调阅材料。等情况了解清楚了,他就可以设计出一个思路了。
不但要做,大爷我还要做好呢。
他看了一下自己的邮箱,截至目前,没有任何新的邮件,BH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