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草根律师外传> 第283章 二审调解结案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283章 二审调解结案(2 / 2)

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应根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处理,而不应运用《消法》。

其六,《消法》第18条所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明确警示义务来看,其立法本意是针对那些存在安全隐患商品和服务才有义务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不是对任何商品和服务都要警示。

对于本案上诉人出售的商品,用被上诉人提出的被告经营的水泥堆码垮塌造成原告伤残的主张来看,且不说被上诉人如何衡量上诉人堆水泥过高,就打算真的过高的,那也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在去擅自拖水泥时已明知堆得过高不安全有危险,还用得着上诉人再来警告吗?

再说,一审法院已认定被上诉人在购买水泥时,应当预见堆码的水泥高有垮塌的危险,而未预见自行搬运水泥造成自己受伤,也有一定过错。

既然,一审法院已认定被上诉人有过错,又用《消法》第18条来予以判案,那明显存在自相矛盾。适用该条的前提应该是消费者无过错而经营者明显有过错,否则不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安全问题,不是上诉人的外力作用引发的不安全因素出现致伤张某,而是被上诉人的外力作用引发的不安全因素出现致伤自己,理应自己承担责任。被上诉人的过错是他受伤的直接原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易望指出,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的那种“不为这株草不摔死这斗牛”的观点是错误的。

综上,易望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的具体诉讼主张,被上诉人的伤残和程度上,被上诉人续治费问题,被上诉人的责任上都是模糊不清的。

对于被上诉人自己的过错行为致伤自己的责任,一审法院强词夺理的认为上诉人水泥垮塌是堆放过高,堆放方式上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对安全隐患没及时排除或予以警示,错误的依据《消法》第18条予以判决,明显事实不清,运用法律不当,他希望二审法院予以依法审理予以改判。

就在袁某提出第二次上诉后,2004年5月14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

张某请的律师这次露了面,还真是张某说那个人。当然,袁某提出的很多质疑也在这个代理人的出面得到了印证。

正是由于这个案件的对方代理人的特殊身份和特殊关系,二审法院审理后,迟迟没有结果。

最后,中级法院通过很多渠道,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只是在赔偿数额上少了一些,最终还是赔了好几万元的。

虽然这个案件最终是在二审中调解结案,但是袁某为此掏钱确实是心中不服。只不过,自己遇到了这样的现实,不服也没有办法,二审法院的法官也只好劝袁某算了,理解他们的难处。

袁某家庭条件本来就很好,经济也不差,只是因为不服气才坚持一次、二次的上诉。这次要不是二审法院的法官反复做工作,促成调解,她仍然不会服气,还会坚持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对于这个案件,其实很简单。只要大家依法办事,什么都好说。就是因为对方请的律师,老婆在法院当法官、妻兄在第一次一审时,正好当的民事一庭庭长。到了发回重审时,这个律师的妻兄已经当上了分管民一庭的副院长。

有人说,这只能怪袁某的运气不好,不能怪易望没有能力。

因为这个案件,打了两年多的官事,很多人都知道这件案件,有的人对内幕的了解远远超过了易望,他们都认为这个案件只要对方请了那个律师,换了谁恐怕都难得打赢这个官司。

知道这件案件的人,后来都认为这个案件中袁渠真的赔得很冤枉。

特别是,伤者张某,在拿到袁渠的赔偿款后,居然马上扔掉了拐杖,也不喊脚疼腿疼了。

当然,过了一段时间张某对人还是声称打官司其实不是自己的本意,而且赔偿款自己真正得到的很少,他很后悔打这个官司。

与此同时,这个案件经过如此折腾,不少的人对易望的专业水平和执业精神还是非常认可的。

有好心的法官给易望建议,尽快考取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让自己真正的成为一名名正言顺的律师之后,他们就不会再这样为难他了。

而且,知情者还告诉易望,如果过了司法考试,以后也可以当检察官或者法官,这个时候就可以大显身手,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了。一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