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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好来难走(1 / 2)

按理说,事情到此就可以结束了,派出所的两个民警灰溜溜走人,陈观他们继续喝酒,车走车路、马走马路,可以两不相干了,偏偏陈观不依,他是不会让他们这样撤走的!

就见陈观摇摇头,淡淡地说到:“你们不能走!”

朱所长的眼睛一下子就亮了,死盯着陈观:“你想限制警察的人身自由?”

陈观笑了:“这个姓朱的同志说话可真有意思。谁敢限制警察的人身自由啊?那不是想犯罪么?我没有那个胆量,我也不会违法。我毕竟上了四年大学,法律也是必修课,这点法律常识我还是懂得的。只不过呢,你们没有警官证,也没有工作证,还掏枪吓唬老百姓,甚至开枪,如果不是我制止及时,很可能你就把我母亲打死了。你说,人民警察有这样干的么?”

老朱倒吸一口凉气,这才明白为什么工作纪律一定要规定出现场时一定要出示警官证或工作证了,原来那不光是法律程序,还起着保护警察的作用啊!

不吃一堑不长一智,朱所长这次算是彻底认清了警官证的作用。

事情发展到现在,陈观已经控制了局面,自信心爆棚,他要把证据弄充分,把事情一次性解决。

就听陈观继续说到:“没有警官证,没有传唤证,你们要带我走,就是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者非法拘禁。我问你们,你们有搜查证没有?有搜查证也能证明你们的身份,最起码证明你们确实是在执行公务。”

朱所长知道今晚算是载到家了,不愿再多说了,只想着如何脱身,就摇了摇头。

陈观笑了:“没有警官证、没有传唤证、没有搜查证,你们就敢到我家里抓人,还敢开枪行凶,你们知道不知道自己已经涉嫌犯罪了?”

朱所长脸色又变了,忍不住又吼道:“扯淡!”

陈观不为所动,淡淡地说到:“没有有效证件,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未经许可擅自闯入民宅,你们已经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国外一个哲学家说,私人住宅是私人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的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记得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你们是执法人员,应该知道这一点吧?”

朱所长心头大震:来了,这个小伙子是想把自己一棍子打死,往监狱里送呢!

陈观又说到:“这只是其一。其二,你们没有合法有效证件,就敢抓人、开枪,从我的角度看,怀疑你们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犯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罪。当然,可能你们真的是警察,只是违章违规办人情案,这个罪名最后未必成立。但是,你们违犯公安工作纪律是坐死了的,无论怎样都改变不了你们违法违纪事实。这样说来,你们就是想走也走不成。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义务,发现犯罪嫌疑人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要是让你们就这样走了,我们岂不是没有尽到义务、纵容犯罪嫌疑人逃脱么?因此,我们要向明水县公安局报案,请他们派人来处理。这样,对我们双方都有好处。”

说到这里,陈观就转身说到:“谁有摩托车?麻烦到明水城跑一趟,到县公安局报案,就说我们五龙峪发现两个冒充公安的人,持枪进入民宅搜查、抓人,还开枪了,被我们抓住了,请他们派人来收缴枪支和处理!”

院子里的老乡们马上就喊:“不用骑摩托去洛水城,村委会就有电话,打电话报警!”

接着就有两个年轻人站出来向院外跑去。

朱所长一下就急了,他是收了白爱国10条红塔山烟才出警的,连给所长报告都没有,更不用说手续不全、不按规章办事了。这事闹大了,明水县公安局绝对不会轻饶自己,处分事小,能不能保住饭碗都成了问题,搞不好还真的得上法庭。

朱所长再也横不起来,慌忙对陈观说到:“陈观兄弟,是这样的,我们真的是龙湾镇派出所的民警,真的是接到了举报,来带你回去配合调查的。我们是走的匆忙,没有来得及办手续,我已经知道错了。你看能不能这样,先别向县局报警,咱们有事好商量。”

到这个时候了,朱所长还装的和真的一样,不说实话。

陈观懒得理他,说了声“等县局的同志来了再说吧。不急,从县城到这里,警车一个多小时就到了。”

说完,陈观就问记录好没有?拿来让双方过目,准确无误就签字。

李福来一下子拿来了三份记录本,陈观看了一下,基本上把事情都记清楚了,就让拿去叫两个警察签字。

朱所长哪里会签字?只是要和陈观商量。

陈观告诉朱所长,如果不签字,就在上面注明本人拒签,然后让在场的证人们一一签字,同样有法律效力。

姓朱的不签字,并不等于小杨不签字。

陈观的声音听起来很温和:“小杨,你看看记录准确不?准确了就签上自己的名字,回头调查人员看了,知道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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